一级二级建造师考试须知
导语:建造师考试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通过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建造师考试科目,考试通过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
二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担任一、二级项目经理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同时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对已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须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须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三)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报考条件中有关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2007年底。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类别的调整。
(一)调整前的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专业类别。
(二)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将原"电力、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保留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3个专业。即,调整后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
(三)报考专业类别的选择:
1、已按调整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调整前的10个专业类别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2、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或已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各科目均不合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6个专业类别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对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类别中的另一个专业考试,该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专业合格证明。
3、自2008年度起,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按规定年限滚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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