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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更要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
目前不少企业或个人在学习贯彻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认为,取消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是取消项目经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建造师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施工活动的管理。”建设部(建市[2003]86号)文件更明确规定:“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应该说,国务院及人事部、建设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都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以及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着政策上的连续性。所以说取消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只是取消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取消项目经理,更不是取消项目经理责任制。
大家知道,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进行了近20年,并在行业内基本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敢负责、作风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项目经理队伍,涌现出了像张基尧、范玉恕这样一批的优秀项目管理人才,同时也形成了比较完善、规范和科学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当今,项目经理这一岗位命名,从南到北,从东至西,广泛应用在祖国大地和每个工程项目上。应该说,这一新生事物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长起来,从某种程度上它透视出了中国建设主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建筑业改革的基本进程。最近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和黄卫副部长在接见中国第三届国际杰出项目经理时再次指出: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中最核心的资源。加强项目经理培训和市场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行业协会当前要以国际杰出项目经理为示范,尽快做好项目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工作。以便使我国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加入WTO的宽限期后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的激烈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我们一定要全面、系统、准确地贯彻领会文件精神和实质,按照两位部长的指示精神,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来认识推进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性,不断深化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
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产生背景
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理论基础是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飞跃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学科领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但一般来说,项目管理具有项目单件性、建设周期性、过程逐渐性、目标明确性、组织临时性、管理整体性以及其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等特点,它是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某项复杂的一次性生产或工程项目形成全过程管理,所以我们讲项目管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管理覆盖了各行各业,凡是具有一次性基本特征的工作或任务,都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狭义的项目管理是指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管理或某一具体的项目管理,管理不仅要求“知”,而且重视“行”,强调实践的验证。讲项目管理必然离不开人,离不开领导者和组织者,离不开方法和手段。作为对某一工程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责任主体,就是项目经理。
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用武之地是项目管理
随着现代管理技术的出现,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英、美、日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开发新市场、新事业、新技术、新产品,打破传统职能式的组织界限,进行了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成功地实施了诸多带有战略性的项目管理,取得明显的成果,引起人们对系统性、可靠性、经济性的极大重视,推广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国内外承包商都在深入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不失时机地把研究成果应用到工程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国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应对全球化市场变动中,项目管理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形成发展是项目管理
由于项目管理具有管理的科学性,可以发挥项目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产生动力、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因而日益成为建筑承包商最推崇德管理方式。建筑承包商花了很大的力气去学习、研究、推广和发展,这是项目管理获得成功的奥秘所在。
项目管理的领导者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人物,选择一个素质较高的项目管理者,等于获得了项目成功的保证。因此,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大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必要的条件和标准,一般要求必须具备能熟悉项目管理、创建精品工程的复合型知识及外向型和开拓型能力。
三、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定位
1.建造师的定位
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上营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般是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的管理者实行市场准入。它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比如,规定的学历、通过资格考试、工程实践能力、进行注册登记等。一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服务的方向是多种的选择,可以是建设单位(业主方),也可以是施工单位(承包商),还可以是政府部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所以,建造师应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国家注册。
2.项目经理的定位
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不但在专业知识上要求有建造师资格,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项目管理专家约翰·宾认为,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六大素质:一是具有本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工作有干劲;三是具有成熟而客观的判断能力;四是具有管理能力;五是诚实可靠,言行一致;六是机警、精力充沛、能够吃苦耐劳。因此,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出任项目经理,所从事的建造活动,比一般建造师所从事的专业活动范围更广泛、责任更大。
其次,要明确项目经理的地位。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是一个特定的工程对象,项目经理就是一个特定的项目管理者。正如《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明确:“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
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相互关系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都是围绕工程项目这个焦点展开工作。建造活动和施工活动,都属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覆盖面较大,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方方面面从事建造或项目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士。选择工作的权利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和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其岗位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由企业法人代表聘用或任命的一次性的授权管理和领导者。从此意义上,在某一个环境下,虽然从事工程项目的专业人员都是建造师,但作为这个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其它建造师在这个项目全过程管理活动中还必须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和管理,他们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和被取代的置换,而是有条件的补充。
四、项目经理资质行政核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转换的几点建议
按照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文件的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才担任,与此配套的小型工程项目经理人选将由施工企业自行聘任,对这一重要举措,行业各界人士反应不一。特别令人担心的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一级项目经理已经难以挑起如此量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过渡期后将会出现严重的青黄不接现象。由于我国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投入量大,项目经理数量与工程建设的发展迅猛相比仍显杯水车薪。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新开工和在建的大中型项目逾20万个,如果按照规定,一个一级项目经理只能从事一个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管理,那么,我国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至少有半数的项目经理存在“黑户口”或互相兼职挂靠现象。同时,还应当看到就全国项目经理目前的整体素质来说,质量有待提高,结构不够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仅从一、二级项目经理的学历和职称构成看,本科以上并拥有中高级职称的项目经理,所占的比例还相当小,研究生或博士学位的更是凤毛麟角。在全国的15万名一级项目经理的队伍中,本科生比例只占了40%不到,以文化层次较高的上海来说3080多名一级项目经理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仅2118人。不难看出,在15万名一级项目经理队伍中,至少有半数由于学历连报考建造师的门槛都进不去,理所当然的要下岗甚至被淘汰出局。即使有半数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报考人员,也不一定都能全部考上。当然我们不排除一大批新秀脱颖而出,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担扰会出现这些人中绝大部分由于学历高、年纪轻,虽然通过考试成为建造师,但又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而不能胜任做项目经理。
所以,在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过渡期间,如何全面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调控建造师的数量、确保过渡期后项目经理需求是目前需要认真讨论的重要问题。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专家建议: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立足于行业现实,着眼于改革发展、重在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1.建议按照分开层次、分别对象、分布实施、分类管理和延长过渡期的办法,调整好互补关系。
(1)分开层次,即现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是分开管理的,首先应鼓励高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置换,提高这一部分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2)分别对象,即拟定一个具体办法,规定一个界限,把一部分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理,通过逐级推荐、严格考核、免试纳入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3)分布实施,即采取先试点的做法,不搞一刀切,一步到位,总结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转换的经验,逐步推开。(4)分类管理,即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审批权集中于建设部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实行培训、考核、上岗、注册的程序化社会化管理。(5)延长过渡期,过渡期至少延长到2010年。
2.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步伐。
建议对年纪轻、学历高的应全面进行统考。但对一些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且学历较低,年龄较大的业内人士应实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不应是一次性,应建立一种制度。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比如英国CIOB皇家特许建造师也不是所有人都要全部统考,在他们现有近4万人中不少人是通过个人申请、业绩考核、论文撰写(经验总结)、直接面试等程序而取得。
3.加大继续教育和国际化培训力度。
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知识倍增的周期越来越短,信息量越来越大,即使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接受一次性教育也已不能满足社会市场瞬息万变的需要。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授权相关的行业协会,从现在起要继续加强对原取得各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包括一级项目经理进行严格有强制性继续教育和国际化培训考核后予以置换,使他们真正做到知识更新,以适应项目管理人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4.探索建立政府规划、行业指导、企业推荐、协会培训和社会认可的培养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化标准的道路。
因为从建造师队伍中遴选一、二级项目经理,只是在大中型工程建设上的必要条件,需要其它各方面综合能力配套,何况全国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汗牛充栋、多如牛毛,这些工程同样需要有一定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而且,这些工程量大面广,如果疏忽极易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决不能掉以轻心。政府应支持协会,从行业管理角度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的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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