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 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发包价的2%。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发包价的10%,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对等的预付款。监理企业可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对投标人独立评分,对主观部分的分值评定说明理由,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若评标结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时,由招标人公开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原报备机关。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项目图纸等资料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投标实际需要自愿决定是否购买项目图纸,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强制或类似强制投标人购买项目图纸的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现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施工阶段或标段要求投标人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增加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监理或其他阶段监理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4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的通知》(闽建建[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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