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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现状分析

时间:2024-09-12 01:44:18 监理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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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现状分析

  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现状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我国的工程监理的定位是否正确

  我们知道,监理工作包括全过程监理, 施工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

  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这表明,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

  根据建筑法对监理的定义和监理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监理的工作实际上是为业主服务的。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是合作的两方。也就是说,监理和业主其实就是因为利益关系结成的共同体。这种情况下,只要大家都不做违法的事情,做事的结果就是,只要监理方履行合同义务,就能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利,其它第三方是无权就履行合同的两方进行说三道四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的监理实施过程中,却偏偏插入一个政府。很多地方的质监站,安监站,在行使政府监督指导职能时,规定,什么问题都要向政府报告,有的甚至要求监理每天都要向他们汇报工作。这就把合同两方的工作关系搞复杂了。针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法律规定,监理是独立的第三方,就这句话而言,我认为至少是不符合实际的。其一,监理是根据业主的委托合同为业主服务的,为人服务,就得听命于人,何来的独立,再有,质监站,代表政府,随时可以对监理发号施令,监理的独立地位从何体现?

  二、法律强制推行监理制度是否正确

  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践证明,这个规定不仅保证了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实现,而且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法律强制监理规定出台后,有两个情况对监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1、各地又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层层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强制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监理;2、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同时,也产生了两个后果:1、工程监理范围的无限扩大,造成了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2、监理企业为了迎合市场,人员素质良莠不济,监理服务水平越来越差,一些企业确实招不到合适的人,就招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凑数,甚至有些企业招聘的监理人员根本就没有专业知识,甚至连基本的学历都没有。基于以上原因,监理制度一度受到社会的质疑,与当初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这一切,既有监理行业不自律、一味追求暴利的因素,也有推行强制监理后的监理发展与国家建设速度不协调有关。

  三、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对于施工安全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难道监理就一定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吗?我前面也说过,监理是履行服务合同,是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的工作,不能代表施工单位的落实,除非,监理的权力能大到不报告业主和政府就能停工,不报告业主和政府就能罚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力,遇到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监理一般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的管理,监理单位报告了业主,就合同而言,这就是尽到了监理义务了,为什么还要报告政府,合同不是和政府签订的,很多时候,监理单位擅自报告政府,就意味着与业主的业务划上句号。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故在监理左右危难中发生。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法律的界定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定,不应该由法官和律师牵强附会。

  毕竟,安全的投入和实施在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尽到了检查,督促整改的业务,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报告了业主,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监理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施工单位是业主找来的单位,监理单位在指令无效的情况下,报告给业主,就尽到了合同业务,法律就不应该强行要求监理向政府报告。这种情况下,就是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事情了。

  在监理安全责任界定方面,往往把监理的社会责任和监理的法律责任扩大了。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可归于公德心,不能和合同的契约精神混在一起。就像斯诺顿和美国政府的关系,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当良知和契约精神冲突的时候,如何选择都是对的,不应该用法律来约束。

  四、我国的监理企业如何才能走出国门

  刚进入监理行业的时候,有位领导说,监理行业是朝阳产业,国内大有可为,国际上今后也很有市场,十年过去了,我没看到更多让人振奋的事情发生,在建筑行里里,监理的工资是最低的,监理的地位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社会对监理的认可度没有提高,也下降了,离走出国门是越走越远了。

  活,是越干越多,责任,是越来越大。特别是安全责任,投入不由监理说了算,发生安全事故还无可推卸,很多时候,我在想,制定法律怎么会如此不严谨,如此草率。国外也有咨询工程师,为何人家的地位会那样的高。我们,也算是入了这一行,却干得一点尊严、一点自信都没有,反而是战战惊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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