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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的工程现场监理策略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是随着工程项目的推进而不断演化和完善的过程,是一门动态管理学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大中型的工程现场监理策略,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设置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根据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了总监1名、主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工程师1名、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其他监理人员6名驻场监理。
2 现场监理机构组织结构模式
针对该工程项目的特点,监理机构以直线职能制的组织结构模式设置,其优点是兼有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能清楚和管理专业化。为了解决职能部门不能直接给指挥部门下达命令,传递情报不畅的缺点,总监要求职能部门人员每天需向总监报告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以便对施工现场及时有效的管理和处置问题。
3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3.1 设计变更多
由于群体工程中单位(单项)工程数量多、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图纸会审答疑工作准备不充分、建设单位分阶段招投标等原因,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设计变更相对于小型工程项目而言会多得多。
3.2 交叉作业产生的矛盾多
群体工程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多家承包单位承建不同的单位(单项)工程,这主要是建设单位考虑了承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承受能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管理上的工作量加大,矛盾往往表现在不同的承包单位之间场地区域划分、施工作业面的重叠部位、施工的先后顺序、工程材料的统一使用、施工工艺的一致性等方面。
3.3 施工质量问题(缺陷)、安全隐患多
由于交叉作业多、施工单位多、作业班组和操作人员数量庞大、不同承包单位施工作业面的重叠区域多(例如道路施工和排水系统施工、景观绿化和道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与地上工程施工)等因素影响,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缺陷)和安全隐患。
4 现场监理机构的管控要点
4.1 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准备工作
(1)总监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开工申请应组织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就位;施工技术保障,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施工图纸是否会审答疑;必要的测量仪器是否合格;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的要求;大型机械设备准备情况;工程材料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等监理机构应组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保证措施的要求。
4.2 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对所有设计变更建立台账登记,分类归档保存。
(2)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机构应提出参考意见,涉及到结构和建筑节能方面的设计变更还应告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通过原设计审查流程,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此类变更。
(3)对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此类变更监理机构应排除其为了施工方便而提出的请求,此类变更原则上不予同意。其他变更应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
(4)监理机构应就设计变更内容所涉及的价款、工期,利润等方面组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发总监通知。
4.3 建立材料使用见证取样复试登记制度
(1)工程材料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实体的质量,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使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同意使用,复试不合格的材料应要求承包单位作退场处理。
(2)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和进场使用应采取登记制度,对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批次等进行登记的目的一是控制材料的质量合格,二是控制其是否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三是避免由于材料不合格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4.4 执行验收程序
(1)对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
(2)强化对检验批的验收程序,分部(分项)工程的合格基础是检验批,检验批的验收应有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合格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合格应作整改、返工处理。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参加,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必须参加。
4.5 组织召开高效的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是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集中参加的重要会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召开高效的工地例会,例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将发生的问题、处置工程质量问题、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解决交叉作业带来的矛盾等内容。例会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监理机构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到会人员要齐全、签字完整。会议纪要内容详细、真实,特别是会议确定的解决问题的责任人(单位)、完成时间等应明确记录在案。
(2)在召开第二次工地例会时,首先应检查上次例会内容是否落实完成。如没有完成,应查明原因,并有处置措施。
(3)对于不能执行会议决议内容的单位和人员,监理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处置相关人员。
(4)不回避由于交叉作业带来的矛盾,会议应集中听取矛盾产生的原因、判断由此产生的影响;监理机构应有全局观、科学性、公正性的原则协调处理矛盾,且最大限度地使各方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达成一致。
(5)工地例会是使承包单位始终能在受控状态下的一种重要手段。监理机构组织的工地例会不能流于形式,应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管理作用。
4.6 质量问题(缺陷)、安全隐患的处理
(1)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项目中是否有“四新”内容、是否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组织专家认证。
(2)监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质量问题(缺陷)、安全隐患的处置除按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应条款和《监理规划》的处理程序外,还应当对严重质量问题,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通病等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其目的不仅仅是整改弥补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主要是让承包单位提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使承包单位能在合同期内始终坚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双第一的思想意识不松懈。通过这类专题会议的方式结合合同约定的罚则能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能有效的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监理机构应设置至少1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其职责范围:一是通过日常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将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能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安全资料,这样既能有效降低了事故现场安全事故概率,同时也是监理机构人员履职和监理单位履约的表现。
(4)对属于质量事故范畴和安全事故范畴的问题,监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
(5)监理机构在处置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时,均应以书面形式签发监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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