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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必须增强哪些意识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的管理者、领头人,那么监理工程师必须增强哪些意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增强执法意识,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
现在,我们的监理工程师,大多是单一性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法律观念淡薄,执法意识不强,导致监理行为的随意性:有的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职务行为时不把握时限,工作拖沓;有的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职务行为时掌握的尺度不准,宽严失度;还有为数不少的监理工程师,他们从事施工工作多年,并积累了相当的施工经验,因而,在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时,往往会根据过去的习惯作法和认识,凭借个人的经验和主观臆断随意行事。监理行为的随意性,不仅收不到预期的监理效果,而且往往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职能的发挥。因而,增强监理工程师的执法意识,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是确保正确实施监理职务行为之必须。
1.1 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其实质就是执法行为
严格地说,我们监理工程师也是在执法,只不过有别于公检法人员的是,我们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法规而已。在监理工作开展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都是依据相关的技术法规,通过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来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实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目的。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其实质就是执法行为。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点,才能自觉地增强执法意识,努力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
1.2 增强执法意识,规范监理的职务行为
作为实施监理职务行为主体的监理工程师,要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就必须增强执法意识,规范监理的职务行为,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必须有依据。《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程师必须遵照上文所指的这些依据实施监理,才能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收到预期监理效果;二是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必须有时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通用和专用条款,对施工组织的审查、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工程款的确认、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等的时限都有明确的约定,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在实施以上这些职务行为时,务必要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就会影响工程进度,严重的可能酿成业主违约,引起承包商索赔;三是实施监理的职务行为必须宽严适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验收“检验批”质量时,对质量起决定影响的“主控项目”必须严格要求,项项合格,而对“一般项目”,则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不合格子项。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但对其中的“宜”、“可”的条款,则可适度放宽。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时,也必须宽严适度,既不能随意降低设计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将不符合设计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工程确认为合格工程,但也不能脱离实际,随意提高要求,将合格工程确认为不合格工程;四是实施监理职务行为的方式必须恰当。如,发现设计上的问题,监理工程师不能随意变更设计,只能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改进建议。现在,有的监理工程师,不论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动不动就以“停工”相威胁,这种行为方式让业主和承包商都很反感。但如果现场发现了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问题,就必须即时下达“停工”指令,否则,造成的恶果,监理工程师必须承担责任。
1.3 增强执法意识,规避职务行为责任
监理职务行为的随意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职能的发挥,而且也会导致不良的职务行为后果,监理工程师必将为此承担职务行为责任。如:因监理行为的随意性,导致质量检查验收不到位,或质量验收时宽严失度,监理工程师就应承担职务行为不力、不当的职务行为责任。又如:因监理行为的随意性,致使该查的未查,该审的未审,该验的未验,而酿成了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就必须承担职务行为过错的责任。因而,监理工程师必须增强执法意识,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规范监理职务行为,尽力规避不力、不当或不作为的职务行为,杜绝职务行为过错。
2 增强超前意识,改变监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现在,有为数不少的监理工程师,只局限于眼前的监理工作,忙于眼前的事务,缺乏超前意识,表现在监理工作上是走一步看一步,不思前预后,等查出了质量问题,发生了安全事故,才找原因,制定措施,因而,不少的业主埋怨咱们监理是“马后炮”。甚至,有的业主当面质问我们监理工程师:“你们早干什么去了?”业主的埋怨和质问也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监理工程师就必须增强超前意识,加强预测预控,看到眼前想到今后,走一步看几步,做到预先防范,预而有序,预在多谋,致使监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2.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以事前控制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控制为补”的监理工作思路,重点做好开工前的各项预测预控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当下功夫,认真负责做好开工前三方面的预测预控工作:一是施工图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核等预控工作。尤其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更应当引起我们监理工程师足够的重视,不能走过场,一溜而过,草草划√签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际上就是对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构思和预测,是施工作业的指导性文件,因而,应按职责分工,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进行认真审查;二是有针对性的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这是十分重要的预测预控工作。我看过很多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可以说是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这是当前的通病。监理工程师通过施工图的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了解和掌握了工程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并以此预测施工中的难点和易于产生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才能起到预测预控的作用;三是做好监理工作交底,也是预控的主要措施之一。开工前的监理工作交底普遍都较为重视,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一些关键施工工序、关键施工部位的监理工作交底,由于现行监理规范中无具体要求,有为数不少的监理工程师就忽视了这一工作。而当前,施工承包单位的作业层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农民工队伍,他们之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技术素质和操作能力较低,因而,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关键工序和部位做好监理交底就十分必要,这也是一种预控措施,对有效控制施工质量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尤对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做好监理工作交底更有必要了。监理工作交底,最好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一则能引起施工承包单位重视,再则,一旦出现问题,也可减少监理工作的被动。
2.2 抓苗头,抓倾向,将施工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超前意识的一种体现
在监理过程中,对一些有损工程质量的苗头和倾向,监理工程师不能熟视无堵,这些不好的苗头和倾向一旦发展起来,就会给施工质量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在监理工作中,我们见到过这样的情况:剔成品桩的桩头,按施工方案是用手锤和扁铲,人工剔破混凝土桩头。但发现有个别施工作业人员,为抢进度,完成规定的承包数量,改用大锤夯砸桩头,这种苗头若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桩的质量留下隐患。在施工监理现场,有的施工管理人员,不论大事小事,事事都问监理,测量、放线、检查验收都拉着监理人员一起干,有的监理人员是有求必应,这是当前监理工作中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实际上,这样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为了推卸责任,事事处处都拿监理人员当挡箭牌,一旦出现问题,他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监理工程师必须深入施工监理现场,多观察,多了解,多思考,利用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工作经验,去发现和识别那些有损施工质量的苗头和倾向。一旦发现,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有力监控措施,果断地制止,才能将那些施工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3 增强超前意识,强化过程控制,重点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将施工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之中
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验收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增设了“检验批”,“检验批”的设立为强化验收、过程控制提供了手段和保证。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质量也是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追根溯源,很多质量问题都出在检验批质量上,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十分重视,并重点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工作,切实做到三个必须:一是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检验批质量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但现在,为数不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很不重视,有的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就在报验申请表上签认。更有甚者,有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本不过问,由监理员代验代签。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监也应检查和督促这一工作;二是检验批质量验收必须在施工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这在统一验收标准3.0.3款中有明确规定,但现在,施工承包单位的很多管理人员,他们把监理当成质量员,检验批质量不自检就报验,而很多专业监理工程师也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无论你自检与否,是否合格,只要你报我就验。一旦经过验收的检验批质量出现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很被动,这也是当前检验批质量验收普遍存在的问题。检验批质量报验的前提是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自检合格,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填报的质量控制资料时,不仅要审查检验批质量自检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同时还要对其施工操作之类的资料,如技术交底、工序交接记录等进行审查;三是主控项目必须全数验收合格。主控项目是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性项目,对检验批的质量起着根本影响,因而必须全数进行验收,而且必须全部合格,对一般项目允许有不合格项目,但也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
3 增强团队意识,发挥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优势
有的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不少,论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也不低,但在监理工作中是各行其事,各专业之间配合失常,总监和每个成员整日忙忙碌碌,辛辛苦苦,但监理工作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尤其是监理工程师缺乏团队意识。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由若干个专业工程有机构成的,靠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每一个人单打独斗是作不好监理工作、完不成各项监理任务的。总监是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者、指挥者,而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中坚力量,是专业监理的负责人,他们必须增强团队意识,并通过他们带动和激发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团队精神,发挥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优势,才能全面完成各项监理任务。
3.1 增强团队意识,创建为实现共同目标、团结奋进的团队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年龄的人组成的一个团队,首先,应建立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团队成员的行为,形成正常的监理工作程序。而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应当身体力行,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和团结带动这个团队的成员,使之成为志同道合、都有大局意识、关心热爱这个团队、彼此都有合作的愿望和诚意的团结奋进的团队。这样的团队无疑能发挥团队的整体优势。
3.2 增强团队意识,创建能实现自我管理、综合素质高的团队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项目监理机构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必须明确,相互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必须理顺。在一些涉及专业多的大型监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下应设若干个专业监理组,同一专业监理组若配置两名及其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必须责成其中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牵头,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无水吃”的局面。在项目监理的实施过程中,总监和负责牵头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可能事必躬亲,更不应独善其身。为实现监理合同目标,就必须努力创建学习型项目监理机构,努力提升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技能和业务水平,激发团队精神,使之成为能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管理有序而又能实施自我管理的综合素质高的团队,这样的团队必然能发挥团队的整体优势。
3.3 增强团队意识,创建气氛融洽、环境和谐的团队
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性格不同,爱好各异,其工作方法也不尽相同,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必须求同存异,成员相互之间应多一些面对面的交流,少一些背后的议论,应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总监应当平等待人,关心其他监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理解他们的诉求,尽力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之成为彼此尊重、相互理解、气氛融洽、环境和谐的团队,这样的团队肯定能发挥团队的整体优势。
总之,监理工程师增强团队意识,激发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团队精神,发挥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优势,就能凝聚项目监理机构这个团队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这是做好各项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目标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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