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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出路(2)

时间:2017-06-17 15:36:49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工程监理的出路

  6、社会对监理行业企望过高脱离了现实国情

  建设工程中承、发包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存本质,无可厚非,由此导致建设过程中的矛盾重重,错综复杂也是必然。社会强烈需要高素质第三方来“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调解双方分歧得到双方满意结果,愿望至好。但我国监理发展畸形导致人员水平不高,又加上中国特殊国情,来自建设双方不平衡压力等原因,监理人员难以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之原则。

  另外,由中国国情决定中国的建设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现实的代建单位并非真正建设单位,他们对国家的投资效益考虑甚少甚至与承包方、某此政府人士合谋“分享”国家利益,此现象单凭监理一方难以阻止,妨碍双方利益取得的耿直之士也难以在行业生存,反而导致部分人员与其同流合污。

  二、监理行业存在必要性

  监理行业建立与监理制度执行三十年来,在中国工程建设特别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作用非凡、有目共睹。

  经验证明,只要建设主体及政府部门管理规范,监理效果就显著,反之,监理效果肯定不佳,监理行业存在于建设领域之中仍有必要。

  不可否认,近十多年来,监理制度执行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执行效果离制度建立之初衷渐行渐远。

  监理行业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回归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监理行业发展。

  三、监理行业改革之我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市场需要“真正监理”人员数量并非不断增长,但对监理人员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政府职能转变,监理性质回归本源,监理行业能解决建设单位之急需,监理行业存在有必要,而且是大有发展前途。

  监理行业改革是必然,随着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政府应放松对监理行业的管理,而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购监理服务,由此决定监理提供服务范围与内容。监理行业应提前准备,自我加压、自我提高、规范管理,行业内部应大力提倡廉政监理、诚信监理、科技监理、高效监理,为中国工程建设贡献自己力量。

  1、重新定位监理行业!

  监理行业是市场发展产物,应按市场规律发展监理行业。

  监理单位受聘于委托方(建设单位)就理应按监理合同服务于委托方,服从委托管理而非“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非独立建设主体。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约束自身行为履行自己义务对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理应接受国家法律处罚,监理的日常工作监督权力应归还予委托方,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涉。只有监理行业摆脱了政府“约束”,拥有宽松工作环境,监理人员才能自由开展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高素质人才进入监理行业为委托方提供高素质服务,赢得社会认可,社会地位及工资待遇才能上升;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国家应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性监理规模减少“拉郎配”, 减轻监理行业人员数量的压力,让具有真才实学的监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确实需要的委托单位。

  2、真正落实建设工程中两大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阶段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履行自己职责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身持续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资金拥有与支配方是建设单位(监理委托方),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才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真正的权力掌握者,建设单位才能能成为工程建设的领导者,也只有建设单位能全面承担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监理单位受托于建设单位,只能依据《监理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仅仅是代表建设单位履行部分责任而非独立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是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国家应坚决执行“谁施工,谁负责”原则,确实落实施工单位建设责任,实施工程责任终身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意识,自我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等。

  3、纠正政府部门的错位监督

  政府部门应克服大包大揽的毛病,在工程建设阶段集中精力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履行职责,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使其真正发挥建设主体主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作用。

  政府应避免直接管理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是真正、有效落实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合同权利与责任义务,二是避免监理行业出现多头管理、混乱管理,进而导致监理行业工作环境的恶化。

  4、监理行业应规范自身管理

  监理主管部门应规范或约束自身行为,通过真正有效教育与培训来扩大自己队伍,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杜绝“伪证”与“滥竽充数”,消灭“害群之马”,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赢得建设单位、国家、社会对本行业认可。

  监理单位与个人应自我保护、规范自身行为,与时俱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利用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而非通过增加人员数量)提高服务质量;与其同时,监理单位及个人应廉政自律、自我尊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