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管理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将在5月20日举行,对于考生来说时间已经不多了,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合同管理的知识点,欢迎阅读参考: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 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重要知识点
一)图纸
1、施工中用的图纸是发包人提供的,不是设计人提供的,因为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有合 同关系。发包人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专用条款约定的图纸份数,若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 发包人可以复制,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中,承包人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但应经过发包人或监理审核, 经过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二)工程分包
1、承包人可以分包工程,但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主体工程应自行完成。
2、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 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 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分包人不能再次分包。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对早于合同规定的 时间到货的,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迟于到货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有关责任。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二)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 求,验收 24 小时内,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的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 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的期限应当按 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屋面防水、外墙防水等工程保修期 5 年;室内外给
水排水及电气管线 2 年;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两个供热、供冷周期。
二)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 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 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 竣工结算相关的责任
①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 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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