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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三控指导知识点汇总2017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已经结束,为了方便大家复习,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一些考试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与上述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定相同。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此外,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
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根据上述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质量数据的分布特征:
(一)质量数据的特性
质量数据具有个体数值的波动性和总体分布的规律性。
质量数据的集中趋势和离中趋势反映了总体质量变化的内在规律性。
[了解](二)质量数据波动的原因
质量特性值的变化在质量标准允许范围内波动称之为正常波动,是由偶然性原因引起的;若是超出了质量标准允许范围的波动则称之为异常波动,是由系统性原因引起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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