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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4-08-25 15:22:35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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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监理工程师考试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2017监理工程师考试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一、核心知识点

  一) 招标的范围及规模

  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 (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答投标人的质疑与发补充文件

  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 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答疑函在投标截止日前 15 日送达。

  三)决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人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 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2)评标工作程序。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1)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i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iii)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vi)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i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 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 书。

  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首先确定中标的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人放弃或不签订 合同才可考虑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 30 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作实 质性修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 15天内,应向行政主管备案。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重要知识点

  一) 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1、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主管备案即 可。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

  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 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 5-7 家为宜,但不应少于 3 家。

  三)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施工招标的独立合同包工作范围应是整个工程、单位工程或特殊的专业工程的施工内容,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 公正评标条件。

  四)资格预审的条件

  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

  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权重。 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

  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 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

  五)评标中的修错原则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一般知识点

  一)行政主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内容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2、招标备案

  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4、时投标活动的监督

  5、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1)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2)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3)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4)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 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

  一般包括:招标单位的名称、建设资金的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 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 据,因此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 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

  五)现场考察

  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自费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 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 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 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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