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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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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价格认证工作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事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与时俱进,在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社会价格纠纷,维护安定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鉴定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国家对价格鉴证管理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参照系,对鉴定标的在基准日时点所表现的价值推测、估算、判定活动,是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不明物品的一次特殊定价,对价格难以确认物品价格的行政裁定行为。是国家价格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服务职能的体现。作为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却没有价格鉴证的任何条款和内容,这样不能从法律的层面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国清(2000)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价格鉴证方面的地方法规。从法律效力来讲,应已高出上述两个文件。业务来源方面基本上都规定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办理各自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和价格难以确认的物品。但在名称上并不统一,有的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有的称《赃物罚没物纠纷物估价价管理办法》。在鉴证业务范围上也不统一,有的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不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仅限于赃物、罚没物。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对涉案价格鉴定标的限定于赃物、罚没物和扣押物,仅仅停留在空间上实体物的概念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变化的要求,刑法已做了多次修改。新设了一些刑事犯罪的罪名,涉及的广度和深度有了拓展,适用范围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现阶段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如刑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服务项目鉴定,虚拟财产鉴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鉴定以及需以价值来定罪量刑的行为犯罪(如损毁公私财物罪)没有规定是否应在鉴定范围内。对此类标的,目前各地价格鉴证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地方性条例的相关规定。既便如此,但由于各地在鉴定范围上规定的不一致,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标的因地域不同可否鉴定的局面。
由于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后,已远远不能满足价格鉴定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影响价格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对价格法进行适当修改,把价格鉴定活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经济形式的需要。
二、对鉴定人员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价格鉴证结论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重要的司法证据,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只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确认,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鉴证人员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前一句是讲价格鉴证结论书被采信前的咨询性和采信后的法律效力,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委托机关采信前的司法救济渠道是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后一句是讲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活动。”“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当事人有向鉴定人发问的权利,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的权利。”这些规定对价格鉴证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评估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权力部门利益关系制约,市场价格评估秩序比较混乱,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制,已造成了严重的体制障碍。虽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以不需要相应的资质,但价格鉴证人员在行业管理规章细则的掌握、部门技术参数的获取和市场可比实例参数调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客观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90%以上的商品为市场调节价,由于商品价格的因时因地而呈现多种表现形式,价格鉴定过程中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鉴定原则及操作程序规范外,在鉴定的方法选择和参数的选取时很重要的是靠从业人员的主观判断。
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个人偏好、当时情绪在无意识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常常影响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法官认为评估鉴定是一项很复杂的专门职业,受害者在专业知识和信息上处于弱势,因此在责任划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往往倾向于受害者,常常作出不利于鉴定人的判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缺少全国统一的评估准则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因为理解认识上的差异,当对价格鉴证结论形成争议时,如何解决?鉴定人员的过失责任如何判别?价格鉴证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鉴证结论书失实而承担的责任,如何分解?我认为应建立价格鉴定专家数据库,由法院随机抽取专业人士组成鉴定仲裁委员会对价格鉴证结论争议做出裁断。对鉴定人员是否遵守鉴定原则、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评判,对鉴定人员主观故意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进行甄别。可否引进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保护价格鉴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值得商榷。
三、内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价格鉴证标的从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从具体有形的资产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从动产到不动产,涉及范围广。标的物价格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物权形式纷繁复杂,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众多。价格鉴证人员不可能做到事事精通,面面俱到。价格鉴证行业应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价格鉴证结论有着很高的技术含量,价格鉴证人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鉴定理论功底,过硬的组织纪律,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情操修养。应该是学习型人才,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
价格鉴证作业是一项多人参与的活动,参与者的执业水平和从业道德是有差异的。一个人出现失误或者故意过错,其他无故人员乃至单位机构都会受到影响。价格鉴证结论书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团队中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的从业人员的水平底线,这有点类似“木桶原理”。
价格鉴证师教材是很好的学习工具书,价格鉴证师是很好学习提高方式。当前实行的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实际上是责任终身负责制,它使价格鉴证师肩负很大的责任。但目前内部管理的错案追究制度对责任的划分没有细化,价格鉴证师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法人代表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报告的协助者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没有量化的标准。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福利保障方面没有做到责、权、利很好地结合,没有建立能够激发活力、具有效率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不能有效地调动大家学习的积极性。这也是参加价格鉴证师人员逐年递减的原因之一。应该建立价格鉴证师执业考评制度,设立执业考评档案,作为评优表先指标之一,使遵纪守法的受到表彰,使不守法纪的受到惩处,直至取消从业资格。使大家自觉加强自身修养,做到防微杜渐。尽快完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适应价格鉴证向国家公权评估鉴定过渡的需要,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环境,使大家有‘要你学’向‘我要学’转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使人民信得过,使国家放心,树立价格鉴证的金牌信誉,已成为当务之急。
价格鉴证事业取得的成绩毋庸置疑,我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发现问题是为了促进更好更快的发展。以上观点因个人学识有限,难免有所疏漏不足。望对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建设有所帮助,完善的制度是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保障,优秀的队伍是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基础。藉此激励同行不断努力促进我国价格鉴证事业更大的成绩。为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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