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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应当避免的问题有哪些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车辆损失案件中发现,部分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或车辆评估机构所作的车辆价格鉴证存在依据不足、估价偏高或偏低、结论简单等问题,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近几年审理的涉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类案件中,价格鉴证有瑕疵或差误的占存在价格鉴证的案件总数的近10%。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应当避免的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是避免鉴证依据不科学。
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主要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上述规定均系1997年出台,在车损鉴证评估程序、方法等方面,已明显滞后,由此产生部分瑕疵鉴证案件。可以建议最高院和省高院,并协同有关方面完善相关门类程序规定和规章制度。
二是避免定损方式不合理。
交通事故车损价格定损应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的原则。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前提下,应以修理为主,仅在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方可选择更换物件。经审查,存在“以换为主”、“以换代修”现象,且不能说明理由。如尽量避免之,亦可减少价格鉴证有瑕疵或差误的情况。
三是避免鉴证过程不透明。
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多因当事人对保险公司车辆定损结果持有异议,而自行委托或通过法院等第三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实践中,部分价格认证中心不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他该案件当事人参加鉴证过程,致使其无法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程序的单方性往往使得鉴定结论有失公允。
四是避免结论内容不详细。
在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类案件中,大多数瑕疵或差误鉴证存在价格鉴证鉴定意见书结论内容不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说明鉴证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材料,不附具现场勘察笔录及被鉴定车辆资料,不载明鉴证清单各项金额计算方式,所附资质证书复印不全等,导致鉴证结论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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