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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

时间:2024-06-07 23:39:53 佩莹 价格鉴证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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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

  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况且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能进行价格鉴定就无法确定其犯罪的数额, 意味着该类犯罪都因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定罪量刑。允许无实物的物品进行估价鉴定是实践中实现“罪当其罚”的客观需要。同时, 通过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技术特点和现行的法律分析, 对灭失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也是可行的。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

  4.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三、盗窃案件中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由于标的物本身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现场勘验资料无法取得,因此只能根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往往是由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有的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一般没有对标的物原始凭证的收集;没有对标的物品牌情况、使用情况、质量情况、配置情况等细节的记录。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由于是灭失物,价格鉴证人员只能根据委托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委托方认定的成新率相距甚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明确规定的标的。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因无实物,其外观、技术参数、功能等无法明确,难以确定参照物,导致难以进行市场调查,重置价格难以确定。

  (四)缺乏统一品种规格及质量标准。如农产品、林产品、动物制品等灭失物,没有统一的规格型号,质量情况又难以描述的,易产生争议。

  (五)鉴定风险难以避免。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果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而灭失标的物的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以确定也给我们的鉴定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涉案灭失物的鉴定程序

  (一)委托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协助书是进行价格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协助提出方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和其产地、购置时间、数量、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价格定义的明确内涵、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材料的名称、份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审核

  首先审核委托书是否填写委托方单位名称并盖公章,案件主办联系人以及联系方法、委托日期,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盖有公章;再审核涉案灭失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买(出厂)时间、鉴定基准日、安装使用时间等内容委托人是否填写齐全;最后,在出具给委托方的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受理日期、文档编号、承诺办结时间等内容,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如果委托方填写不详细或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员及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委托方,请其在约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如委托方当场已经声明或在约定时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我中心无法做出鉴定。

  (三)调查取证

  1.确认涉案灭失物的产权归属。确认产权归属是正确进行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的前提,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涉案灭失物,对其进行的价格鉴证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状态。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取得该物品的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等。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

  3.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在选择调查点的数量上,最好是三至四个,如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可电话咨询厂商,向厂商索要传真材料;如在网络上查询的,可直接下载相关材料;如是历史资料应记录出处。收集到的价格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做好市场调查记录表并签名;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得出一个比较可靠的调查数据,使之成为价格鉴定结论的可靠依据。

  (四)计算并制作结论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涉案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涉案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涉案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涉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五、鉴定结论的审查

  因涉案物品实物灭失, 无法对其进行勘验,因此,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的专业技能、经验知识的要求自然提高, 同时对其他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也会加大,因此,司法机关对该种价格鉴定结论的审查更需要认真和科学。

  (一)审查当事人方(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充分性

  这是审查的关键。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送检凭证记录了相关物品的一系列可以确定其价格的基本特征,是确定价格的关键。在实践中,多以购置物品的发票作为送检凭证,根据发票做出的鉴定较为真实可靠,其结论也多被认可。但同时也有部分案件的受害单位、受害人遗失了发票,而以其它凭证如保修卡、出库单、跟踪服务单、运输单据送检。对于此类送检凭证应审查其是否能提供赃物的品名、牌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如果凭据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可以认为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较为真实可靠, 否则就不能予以认定。

  (二)审查受害人、受害单位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的各个属性

  包括品名、牌号、规格、价格和日期是否与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委托书、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物,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真。同时,核对送检凭证是否与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言或陈述中描述相吻合,如品牌、规格、购买时间等。如果存在不相吻合之处,需要再次核实,查明证据不相吻合的原因,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三)审查价格鉴定的分析说明部分

  分析说明部分的内容主要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简述以及相关技术报告。在该部分中,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简述的审查尤为重要,它主要说明的是价格基准的选择、折旧率的确定、价格的计算方法等。通过审查,确定价格鉴定的得出是否遵循了无实物价格鉴定的技术规则,价格的采样是否充分、折旧率的确定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逻辑性、合理性。存在技术上的疑问应当主动联系鉴定人进行分析核实。

  (四)审查价格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及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尤其是当涉案财物价值接近罪与非罪,或影响到量刑时, 更应当对送检依据慎重对待。尽可能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印证送检凭证,如通过被害人周围的证人对赃物的描述确定赃物的购买日期、使用频率、程度等等;仔细审查听取犯罪嫌疑人就有关赃物的供述,如其供述的内容同现有证据发生冲突的应当分辨各项证据的真伪。

  六、鉴定机构如何避免鉴定风险

  刑事案件中涉及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标的物种类繁多,在刑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中,灭失物的比例要占50%以上,针对灭失物价格鉴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我们如何做到既要严格执行关于价格鉴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鉴定工作,同时又要规避风险呢?

  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鉴定人员都清楚,目前刑事案件中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的主要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失、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按在案物品的核算方法确定物品的价值。因此在平常的工作中我认为必须紧扣“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做到:严把委托受理关,保证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行性。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中,委托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就不能启动价格鉴证程序,因此审核委托书的内容事关重大,对以后价格鉴证的质量、工作效率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

  首先,对委托方提供资料进行甄别。对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不能全盘接收,一定要进行甄别。对此,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区别对待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价格鉴证人员经审核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灭失物的物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使用状况、涉案日期等情况的描述完全一致,则价格鉴证部门可以根据公安部门的委托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确认的灭失物予以价格鉴证。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或证人证言对灭失物的物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使用状况、涉案日期等方面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只能对双方描述一致的部分进行鉴证。这是因为受害人被盗的物品有可能不是该犯罪嫌疑人或不完全是该犯罪嫌疑人所盗,如果按失主提供的情况予以鉴证,很有可能违背公正的原则。

  第三,如果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慎重考虑受理该委托鉴定事项,要求委托方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后再进行鉴定。

  其次,认真审核灭失物的基本情况,保证委托方认定的涉案灭失物的相关信息详细、明确,对于缺少必要技术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灭失物价格鉴定要凭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如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状况鉴定人员看不到,因此,价格鉴定人员要严把审核关,要求办案机关对灭失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配置情况、新旧程度,物品的使用方式、已使用时间、加工程度等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同时要审核委托认定的上述材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和现实相符合;是否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否则可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最后,要求委托方提供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如:相关证人证言的笔录、购置发票、维修保养记录、检测鉴定结论等资料。

  在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可行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做到:

  一是要严把市场调查关,保证价格鉴定依据的客观公正。

  灭失物价格鉴定,市场调查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首先要明确灭失物的归属,其次是确认灭失物的形态特征,再是进行市场价格调查。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在市场上选择与灭失物形态特征、价值或使用价值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格影响因素,将鉴定客体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查结果,确定鉴证客体的价值。

  二是要严把鉴定结论关,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首先是是选择正确方法,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在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目的、价格定义、及收集的资料,选择正确的方法;其次是根据鉴定方法,选择科学合理的参数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形成书面的测算过程,要注意公式选用是否恰当,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计算过程是否有误;最后是严格审核结论,对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出具,对鉴定金额在起刑点附近,尽量控制在起刑点之内,重大和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这样即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又规避了鉴定的风险。

  三是价格鉴定人员必须要做个有心人,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成为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门的标的物,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鉴定结论经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验。

  总之,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鉴定业务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鉴定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一名价格鉴证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服务司法,彰显公平、公正,提高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是我们每一名价格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方法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通常由专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通常会根据物品的种类、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物品进行评估和定价。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鉴定机构会考虑物品的实际情况,如物品的使用状况、损坏程度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您需要进行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价格鉴定机构或律师。

  如何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规定

  加强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实质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价值不明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委托进行价格认定。案件办理人员对价格认定的结果不能简单“照单全收”,而要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准确把握价格认定程序。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财物的价值,或者涉案财物价值存在争议时,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应委托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认定所需相关材料。机构受理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在结论书上加盖机构公章。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价格认定文书后,应向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当事方出示。经审核,纪检监察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受理复核的机构一般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案财物均需进行价格认定,如果在案证据已达到相应证据标准,能证明涉案财物价值,可以直接依据相关证据确定。比如,被审查人违规收受的礼品已扣押在案并已经相关当事方指认,且已调取物品资质证明、消费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并能互相印证,一般可以据消费凭证金额确定涉案财物价值。

  价格认定与鉴定意见的异同。实践中,价格认定往往在文书名称、行为主体和流程等方面与鉴定意见相混淆。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且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价格认定结论书不需要附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的资质证明,也不需要价格认定人签名。

  鉴定意见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机构一般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与价格认定不同,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双方需要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委托人需要向鉴定机构支付费用。只要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不受级别或地域的限制。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在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签名、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司法鉴定一般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可见,价格认定和鉴定是互相关联但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在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受理原则、收费规则、办理期限、异议处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当涉案物品为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等特殊物品时,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真伪或技术、质量鉴定,再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不能超出职责范围作出鉴定意见。此时,案件办理人员应注意审核前置鉴定意见是否合规、有效,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是否属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等。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尽管价格认定机构是经政府核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单位,但价格认定结论书仍然是由从业人员经过主观思考,采用特定方法形成的认识记录,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办理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全部正确,应该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一是审核价格认定的方法是否科学。根据规定,价格认定主要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比较法、专家咨询法等,每一种方法都有特定适用条件。比如,市场法一般适用于价格认定标的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所选择的参照物具备公平交易条件等情况。当受贿标的为房产,价格认定时往往会适用市场法,此时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一般会表述“按基准日期用途持续使用,并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为前提”以及“价格认定结论是缴清房屋所有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各项费用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但如果价格认定标的房产属于自建房产,被调查人非法收受后一直自己居住,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此时该套房产不具备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前提,如果还适用市场法就明显失当。此时,应考虑适用成本法或结合专家咨询法等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二是审核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确定是否准确。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实践中,一般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作为基准日,并同时以立案日为基准日,从而判断相关涉案财物在此期间是否产生孳息以及是否追缴到位。如果具体时间点无法精准确定,可以适用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原则,选择相应时间段内价格最低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

  三是审核价格认定的对象是否准确。审查调查人员应保证所送检材的同一性和真实性,检材应与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证人陈述的细节相互印证,与被查获实物数量、特征相一致,并具备完整的“扣押-保管-送检”链条。如需认定已经灭失的标的价格,监察机关应提供必要的能够证明送检标的种类、数量、特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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