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所以,在CIF术语中的卖方还必须就买方的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保险.
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最低保险金额通常为合同规定的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应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自行办理额外的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任务。
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虽然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纽约”)且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但是,CIF和其他C组术语(CFR、CPT、CIP)与FOB和其他F组术语(FCA、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的义务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
此类合同的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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