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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时间:2017-05-08 10:20:57 货代员 我要投稿

2017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根据《通则》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并对货物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就此案例题意可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拒领货物和拒付货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2.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  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

  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④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的约定交货期的1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到达。因此,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是否合理?我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属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就此案例而言,国外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的7天后才把货物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理应赔偿买方损失。

  4.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CIF合同。 根据《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只规定装船期,不规定到达时间,否则就不是CIF合同。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6.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软管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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