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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客观构成条件要素

时间:2024-09-01 23:28:38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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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客观构成条件要素

  由于我国婚姻法中有了无效婚姻制度,因而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无效婚姻,司法机关就不需要按离婚处理,这是两个不同问题的矛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婚姻无效客观构成条件要素,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婚姻无效客观构成条件要素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朽,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维护结婚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婚姻法也应规定其法律后果,明确其不产生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对违法婚姻的处理机制,给合法婚姻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二)明辨了不同性质的矛盾。

  由于我国婚姻法中有了无效婚姻制度,因而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无效婚姻,司法机关就不需要按离婚处理,这是两个不同问题的矛盾。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把无效婚姻当离婚来处理,无疑是默认了违法婚姻也有婚姻效力。

  (三)解决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由于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统一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机关处理就有方向,例如: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可按无效婚姻处理,一纸判决取消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判决书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或作无效记载

  (四)有利于违法婚姻的治理。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从而使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有了认识,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行为成比例下降,加之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因而使违法婚姻不再成为律师的主要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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