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内财产约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效婚内财产约定条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口头约定无效,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2、被欺骗、胁迫签订的协议无效
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被胁迫方,如果被逼无奈要签不平等条约,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证据。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安全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有的协议会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为判断子女的抚养权要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因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6、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例如约定了某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7、借协议逃避债务不行,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则这个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
8、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因约定无效,物权变动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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