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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国家规定

时间:2024-06-02 16:44:08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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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国家规定2017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深圳产假国家规定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条例》废止将带来2大变化!

  1. 深圳妈妈产假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

  2. 深圳《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医生服务方面获得优先安排。

  今后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为什么要废止?

  依据国家和省政策即可

  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到了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深圳《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

  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

  废止后怎么办?

  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

  《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

  今后深圳妈妈休产假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关于产假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该规定可知, 女职工享有产假奖励假80天,男方还享有15天的陪产假。

  深圳市关于产假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该规定可知,女职工如果政策内是晚育的,还可享受15天的产假。

  综合上述规定,深圳产假规定 2017年如下:

  生育第一胎的享受产假如下: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广东省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如果是晚育的,还有深圳市规定规定晚育假15天,那一共是193天

  生育第二胎的享受产假如下: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广东省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如果是晚育的,还有深圳市规定规定晚育假15天,那一共是193天

  流产的产假如下: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特殊情况的产假:

  如果存在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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