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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该怎样判决离婚

时间:2024-07-03 11:35:49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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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该怎样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起诉离婚法院该怎样判决离婚,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起诉离婚法院该怎样判决离婚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案列解析:

  一、案情简述

  冉某某与刘某某系同村村民,自幼相识。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9年3月6日在原泻巴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9月28日,原告生育一子刘知成。2005年冉某某、刘某某分别去外地打工,夫妻之间缺少沟通,2008年起夫妻分居。2014年3月25日、11月11日冉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2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冉某某自2014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就中断了与被告的联系,且未履行夫妻义务及抚养子女义务至今。二人的婚生子刘知成已辍学,在诉讼过程中已随刘某某前往北京,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在向其调查中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随父亲刘某某共同生活。2012年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在平昌县江口镇北沙村2社购买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并已予以改建,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二、 判决观点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二人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依法支持。准许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子刘知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冉某某从2016年4月开始在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刘知成成年时为止;限原告冉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因被告刘某某对抚养子女尽了较多义务的补偿费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解读

  (一)在诉讼离婚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上述冉某某与刘某某的离婚案件中,冉某某坚决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做出了同意离婚的判决,依据的就是法院认为他们夫妻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

  (三)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结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好坏、最主要的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项因素。具体的细节就比如说结婚前谈恋爱的时间长短、双方结婚是基于互相喜欢还是被长辈或者其他人所强迫、婚后是否经常闹矛盾、有没有家庭观念、夫妻一方有没有出现不仅不照顾孩子还对孩子进行殴打等行为、严重酗酒赌博、不能发生性行为等情形。在离婚的时候,作为当事人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好赌、家暴、吸毒的证明等。

  (四)上述案例之所以两次诉讼离婚都没有判离,有一个考量因素就是他们二人婚前认识的时间够久,相互了解,感情基础比较深,虽然分居了但是双方在每年过年都会回老家,还有联系。所以在前两次的诉讼离婚时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没有判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在满两年的时候,法院直接判离。如果您自己觉得已经不能和对方继续生活,坚持要选择离婚,那么作为当事人,就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法院没有判离也不要接受法院的调解、不要撤诉,可以在拿到生效判决书的六个月零15天之后再行起诉离婚,在等待第二次离婚的期间,要和对方分居,留下自己分居的证明,比如租房材料、邻居证言等,那么在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时候,法院一般是会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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