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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办理指南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面整理了关于利川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办理的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利川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审查类型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四、受理机构
利川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利川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和生态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控制要求;
6.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八、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
2、项目申请人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式3份
3、项目申请人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一式5份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如项目总平面土(红线图)规划选址意见、项目行业专项规划、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5、项目所在市州环保局出具的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函(生态类项目除外);
6、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需提交自然保护区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法定期限:
报告表3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期限:
经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718-7281550
十五、办公地址:
利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环保窗口
十六、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2:00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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