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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2017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欢迎参考!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二、如何查询问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
为便于社会各界查询和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教育部在教育部网站设立了专门的栏目,其中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进一步沟通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和信息,加强对 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保护广大就学人员的利益,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专门发布和公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三.境外学历学位信息查询及认证如何办理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工作,系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监管,督促和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办学质量,特别是保护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利益的四项重要措施之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按照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标准办学,规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提醒广大就学者,务必认真了解和核查办学者提供的与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相关的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说明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注册工作,是教育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切实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认证工作,督促中外合作办学者提高办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办学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统筹管理,教育部将先试点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并从2008年新入学的就读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开始对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办学单位颁发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提交,学生个人证书认证申请和个人申请认证注册号查询。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主办方提交认证注册信息程序
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提交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完成。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统一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表》格式,以纸介质和WORD文档两种方式提交。学生就读期间,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如何判别和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不得招生的。
目前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新批准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完成复审的部分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已经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五、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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