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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幼升小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30 20:28:46 国际中小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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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州幼升小相关政策解读

   2017年入学工作总体思路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今年相对以往有三个变化: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审核,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以下是关于通州幼升小相关政策,希望大家认真分析!

  一 本市户籍

  (一)入学条件和方式

  小学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各乡镇教委办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后,由其家长带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持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住所证明)及户口簿等材料到实际居住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少年经区特殊教育中心测试可以入学接受教育的,根据残疾程度,由区培智学校接收其入学,或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普通中小学接收其进行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

  (二) 入学办法

  小学入学工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坚持“以住房为主,兼顾户口”的原则。

  1.对于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住房地址一致的新生,要优先保证其在相应的学校就读,学位不足时,按落户年限长短,顺序接收入学。

  2.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住房地址不一致的新生,以住房地址为主入学,学位不足时,按法定监护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先后,顺序接收入学。

  3.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只有户口无住房的新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或乡镇教委办安排入学。

  区直小学按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农村小学按乡镇教委办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

  因学位不足未能登记入学或未在规定时间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属地安排进入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民办学校入学。区直地区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安排,乡镇地区由乡镇教委办安排。

  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实际居住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 非本市户籍

  (一)入学条件和方式

  1. 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簿;

  (6)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8)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在我区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简称“五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

  (二) “五证”审核

  1.“五证”是什么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简称“五证”)

  2.“五证”审核程序

  通州区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2)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a.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通州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通州工商分局审核。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国土分局审核。

  c.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全家户口簿由通州公安分局审核。

  d.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e.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3.“五证”审核标准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缴满12个月。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为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且在有效期内。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情况购房时间应为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

  2.审核申请人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在通州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在通州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以上情况租住时间起始应为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3)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2017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 》(此表由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4)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三)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1.区直小学服务地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

  在通州区直属小学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服务范围内实际居住的、通过“五证”审核并开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通州区小学就读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采取“多校联合电脑派位”的方式派位到有接收条件的小学入学。

  (一)联合派位学校

  1.第一组:贡院小学、永顺小学、第四中学。

  2.第二组:中山街小学、东方小学、民族小学。

  3.第三组:后南仓小学、官园小学、第二中学。

  4.第四组:北京小学通州分校、芙蓉小学、教师研修中心实验学校。

  5.第五组:运河小学、玉桥小学、南关小学。

  6.第六组:潞河中学附属学校、第一实验小学、北苑小学。

  7.第七组:史家小学通州分校、实验二小通州分校、临河里小学。

  8.第八组:甘棠中学。

  (二)分批次电脑派位办法

  1.填报志愿。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一个联合派位学校组即一个志愿,每名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8个志愿。

  2.电脑派位。

  第一批次: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按所填志愿的顺序和学校可接收学位数量进行电脑派位。

  第二批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住房的, 在第一批次派位结束后按所填志愿的顺序和学校可接收学位数量进行电脑派位。

  填满8个志愿但因小学学位不足未派位进入志愿学校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通州区教育考试中心确定学校入学。

  区直小学服务地区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实施。派位工作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乡镇小学服务地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

  乡镇小学服务地区开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通州区小学就读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相应的乡镇教委办分配入学。

  3.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未按规定时间填报志愿、未填满8个志愿且没有派位进入志愿学校和未到派位和分配的小学审核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通州区小学入学资格。

  4.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采集信息是应如实填报,信息不准确将不能正常入学。

  (三)寄宿学校和民办学校入学

  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7年4月1日以后在本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

  民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接收新生。

  (四)其他

  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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