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必须掌握的48条财务工作常识
1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1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7.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可以使用一种外文。
18.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出票人。
19.会计技术、会计方法、会计程序是会计本身的客观规律的内容。
20.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1.经所在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22.我国地方政府总预算一般编制到乡镇一级。
23.银行存款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有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24.道德的职能包括道德的调节职能、道德的教育职能、道德的认识职能。
25.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6.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
27.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28.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29.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0.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1.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3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先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后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后的撤销。
33.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通过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获得现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34.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3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中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3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万元的罚款
37.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39.税务登记证件包括2个: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0.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43.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4.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6.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7.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48.银行汇票:
(1)任意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和出票地;
(3)绝对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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