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相关名词解释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公路正常使用,防止对公路路产、路权非法侵占和人为破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路产
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线设施等有形和无形的公路资产。
路权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路产、由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用地
为修建、养护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依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所征用或划定的地幅。《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还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界线
公路用地的界限线。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将公路界碑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线上。一般可隔200~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建筑控制区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物用地,防止公路街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内所划定的区域。国家《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如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超限运输
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1、每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以及车辆轴载超过“车辆轴载质量限值”的;2、货物装截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3m的;3、车货总长度超过25m的;4、车货总宽度超过3.5m的。以上超过其中任何一个限值,均属超限。
超限运输公路补偿
超限运输导致公路早期破坏。当运输车辆的轴载质量超过“公路行驶车辆轴载质量限值”但未超过设计最大轴载质量的(单轴双轮胎13t,双联轴双轮胎28t)经批准后,允许通行。但每超过“轴载限值”1t的(不足1t按1t计)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一次性不超过该车全程运价5%的`公路损失补偿费。
挖掘占用公路补偿
有关部门(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确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挖掘,占用公路时,经申报批准,由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在颁证前,由挖掘,占用单位缴纳破(占)路费。公路损失赔偿费用标准应根据路面等级、桥涵、路基造价,占用公路时间,影响公路路况,增加养护难度等因素,由各省(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公路附属设施有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等。公路设施因交通事故和其他人为因素受到损毁的,应由损毁者负责赔偿。其赔偿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现时造价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一般是造价的1.2~1.8倍。具体赔偿标准由各省(市)制定。
路政监督
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的相对人遵守路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政系统外部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路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上路检查,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路政管理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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