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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
程合同管理部分重点考察了应考人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分类、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的了解,对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管理的熟悉程度,考察了应考人员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要条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的掌握程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不能移动,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国家对建设工程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
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从完成承包的内容来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茬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但是《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有一些别的表现形式,如: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投资一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也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
第二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
一、总承包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为完成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则是承包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计单位(或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二是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单位发包项目总承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要有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所需的资金;
(3)若进行分阶段总承包招标时,还要具有分阶段招标的条件
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2)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设需要分别组建,并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3)总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任务后,可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招标,签订分包合同,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4)总承包公司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专业工程管理经验和工作效率。
发包人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
①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②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③协助承包人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
④如果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
①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及相关的工作;
②提供履约保证
③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包方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的委托方、承包方均应具有法人地位。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的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1)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有以下责任:
①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②在勘察设计人员进人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③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⑤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有以下责任:
①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扮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②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③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④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设计文件的的修改
设计文件的修改,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根据修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必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的部分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则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批准。
第三节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并确认且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人方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
③项目风险很大的项目。
合同类型的选择
合同类型的选择,仅指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内容视为不可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
(3)项目的复杂程度。
(4)项目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业主占有主动权。
合同条件的选择
我国的工程建设可选择的合同条件主要有两个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的贷款项目一般都要求采用FIDIC合同条件。国内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1)发包人的工作。
①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②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⑦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的工作。
①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④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⑦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⑧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⑨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①发包人委托监理。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责应当向发包人报送,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责。
②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互交叉。
③工程师更换,发包人应当至少在更换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④工程师的职责。
a.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等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b.工程师发出指令、通知。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项目经理一旦确定后,承包人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更换,承包人应当至少于更换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职责。
a.项目经理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b.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按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少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不顺延。
试车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包括:
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予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工程量的确认
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工程量(以下称并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讨一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及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的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④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五、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施工合同的订立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⑤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业主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六、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施工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和说明。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设计变更事项。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动生效。变更工程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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