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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考试合同法考试内容

时间:2018-03-26 14:08:18 公路造价师 我要投稿

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合同法考试内容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那么设计公路造价师的考试内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其他分类。合同的其他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④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回。

  ⑥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第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2.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提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小,该承诺有效。承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均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厦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表现形式为物、劳、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

  (4)质量。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包括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物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件中对此作出规定。

  4.关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订约责任

  (1)订约过错责任。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订约过错过错责任成立的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也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当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当然效。但在有些情况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则十分复杂。合同法规定了下列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表见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是无权代理;

  ②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无效,后者则可能有效。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