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基本规定
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基本规定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1.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代表及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
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提供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3.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均应设总监办,1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事,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4.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组成。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机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段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0.8~1.2系数范围内调整。4 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应经建设单位 同意后调整监理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5 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5.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建立工地实验室。2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3 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5 签发工程开工令,支付证书,单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营情况。7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8 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9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竣工资料。11 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它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6.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2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3 审批月进度计划,审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4 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停工令及复工令。5 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6 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情况。7 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8 核算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工程进行计量。9 组织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归集监理资料。
7.监理机构在建立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督部门报告。
8.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9.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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