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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资薪金的不断增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详细内容,欢迎参考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有明确的表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实务操作中,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任职企业从什么渠道列支,也不管是以现金、消费卡或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范畴。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新个人所得税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样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了税负。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发展业务,完成KPI指标,纷纷制定了员工绩效工资考核激励体系。然而,很多企业在制定考核激励办法时,却忽视了纳税筹划。虽然企业投入了很多人力费用,但员工个人税负却大幅增加,从而失去了激励效果。因此,做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合理避税、节税又成了当下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税负?笔者认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企业一味地给员工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看,其实并不明智。有些企业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税前可以抵扣的金额较低,导致员工多缴税。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等,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还可以减轻员工税收负担,且员工收益也没有减少,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①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②提高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员工午餐补助、职工体检费、独生子女费、家属医药费、职工异地安家等;③提高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④将发放的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改为凭票报销等等。
二、将非应税项目全部扣除
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允许从工资薪金所得中全部扣除,企业要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准确足额扣除非应税项目,从而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三、均衡发放员工工资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标准对应不同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因此,应避免工资过于集中发放,而导致的税率陡升及月度税负不均衡所影响的全年税额,应尽量采取在时段上合理均摊的筹划模式。很多企业内部按季或按年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完后多是按季或按年一次性兑现绩效,这样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年初可以预计员工的全年工资收入,再根据现行的7级税率进行测算,将全年收入均衡分摊,按月兑现,年终一次性清算。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缴纳的税额必然会大大下降,且在企业人力费用固定的情况下,每个员工的税后收益会普遍增多。
案例:某国有商业银行一员工,2009年税前工资(扣三险一金)57,862.74元,缴纳个税3,860.56元;2010年税前工资(扣三险一金)57,892.53元,缴纳个税3,501.63元;2011年税前工资(扣三险一金)67,138.96元,缴纳个税3,492.43元。该银行以前年度的绩效发放虽然按月预兑一部分,但季度考核后基本都是在某月一次性清算发放,忽视了纳税筹划,导致员工多缴不少税款。2012年年初,考虑员工的税负及个税改革后的有利因素,该行财会部门对员工的个税进行了全面分析、筹划,根据员工收入差距划分几个层次。具体做法:提高每月预兑现绩效,按季考核按月均衡兑现,年终一次性清算,既保障了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又降低了员工税负。经测算,一个年收入80,000元的员工,如果纳税筹划科学、全面的话,税率控制在3%应该没问题,全年税额1,000元左右。
四、合理利用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人们税收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一次性年终奖优惠政策正在被各行各业普遍采用。不同收入层次的员工年终奖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承担的税收自然不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统筹考虑员工全年工资收入,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且在享受年终奖优惠政策的月份要合理确定年终奖数额。另外,在划分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时应特别考虑年终奖发放的税收禁区。由于一次性年终奖的实际算法不同于理论算法,实际速算扣除数小于理论速算扣除数,一旦遭遇了计税的临界点,可能会出现“多发少得”现象。因此,按照实际算法,年终奖临界点税额是间断的,存在跳空缺口。这样将导致在临界点处,多发1元,多缴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元税收的不公平现象。通过计算,年终奖禁区有[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还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避税、节税意识,但前提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既要做到依法纳税,又要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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