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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审查合同和订单(2)

时间:2017-11-20 17:13:01 跟单员 我要投稿

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审查合同和订单

  跟单员应审查货物的价格是否过低,是固定价格还是非固定价格,有没有价格调整条款,价格里包不包含佣金与折扣,采用何种币制,计价单位是什么等。此外,要特别引起跟单员重视的是不同贸易术语下的价格构成因素是不同的,它们包含着不同的费用。例如FOB术语中不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CFR术语则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CIF术语中既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又包括保险费。在对外洽商交易过程中,有时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时,对方要求改报其他术语所表示的价格,如一方按FOB报价,对方要求改报CFR或C1F价,这就涉及价格的换算问题。了解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其换算方法,是跟单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审查交货期限(Time 0f Delivery)

  跟单员应审查交货期限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及时筹备到货物,并装船送达,交货期限一般应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一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1月l~31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6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例如:7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7月15日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2个月、3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1月、2月份装运或1月、2月、3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Jan./Feb./March shipment),即指货物可分别在1月1日至2月28日止或1月1日至3月31日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5.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由于交货期是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如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仍很被动,因而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例如:

  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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