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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考前模拟试题

时间:2024-08-10 01:19:03 跟单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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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考前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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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考前模拟试题

  简答题

  1.比较汇款、托收、信用证在收费、资金负担、买卖方风险等方面的区别。

  2.信用证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3.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原则是什么?

  4.L/C按其付款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哪几类,各自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5.L/C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6.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有何区别?

  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问:我外贸企业应向谁索取货款?为什么?

  2.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问:A公司能否顺利得到货款?为什么?

  3.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兀/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4.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证,连续多次致电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食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参考答案:

  简答题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

  (2)应按照UCP500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3)承担独立的、首先的付款责任;

  (4)开证行的拒付;

  (5)取得质押的权利;

  (6)开证行对其受托银行的责任。

  3.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原则是:

  (1)单单一致:指以商业发票为核心,其他单据与其一致;

  (2)单证一致:指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与其一致。

  4.L/C按其付款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一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单据即予付款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受益人不开具汇票,仅向开证行提交规定单据,付款行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付款。

  (3)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规定单据向承兑行作承兑交单,承兑行收下单据后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受益人,并到期付款。

  (4)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付款。

  5.L/C的性质和特点是: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单据而非货物。

  6.(1)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银行的付款依据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凭受益人递交的违约声明和索赔书付款;

  (3)使用的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

  案例分析

  1.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索取货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动提出,而是代收银行同意进口商的“凭信托收据借单”要求时,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

  2.不能。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UCP500,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9月13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10月4日交单。因此在10月5日交单银行可拒付。

  3.由于信用证中没有像合同一样写明允许10%的数量增减,如果我方按发货数量制单将造成单证不符,不能安全收汇。

  4.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两个教训:(1)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在收到简电本时就发货。(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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