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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05:14:13 高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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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南京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须于2017年8月4日(双休日除外)前报送市财政局职称办,逾期不接收。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江苏南京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欢迎阅读。

江苏南京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南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2017年我市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0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以及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7〕2号)执行。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向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按照《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主管部门审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由本单位及所在区人社部门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职称办统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

  (四)评委会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市职称办委托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

  (五)发文公布。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不需要统一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用A3纸双面打印,用骑马订方式装订)。

  2.《南京市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用A3纸打印)。

  3.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译作的原件。

  (二)需要统一装订的材料及顺序(使用A4纸)

  申报人应将下列材料沿左侧装订成“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所列复印件均应由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审核,由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核实日期。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按照如下顺序,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1.材料目录

  2.学历、资历等证明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3)相关学历(含初学历、后学历)证明材料。

  (4)会计中级职称证书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和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事业单位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3.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认证,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证明。

  (2)取得会计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取得会计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签字并盖章。

  (4)论文检索证明。

  (三)有关注意事项

  1.继续教育证书:携带公共课和专业课学时证明,到市人社局或区人社局培训处(科)进行审核,由市人社局或区人社局培训处(科)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盖章确认。

  2.学历证明:第三方提供的学历认证:(1)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2)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3)党校学历、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需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3.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须提供该论文的期刊查询及论文检索情况,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检索页面。

  五、报送时间及地点

  申报材料须于2017年8月4日(双休日除外)前报送市财政局职称办,逾期不接收。

  地址:玄武区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509室。

  联系人:周倩联系电话:51808619

  六、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共计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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