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利润和利润分配)
【准则原文】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实现了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但是,小企业应否就利润进行分配,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何时进行分配,这些问题涉及到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处理问题,应当由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各部法律法规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可见,公司制小企业用于分配的利润应当是税后利润,在分配顺序上,又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任意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
二是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国务院令第301号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可见,外资小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为:
(1)提取储备基金;
(2)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向投资者分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发[1983]148号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可见,中外合资经营小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为:
(1)提取储备基金;
(2)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3)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向投资者分配。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可见,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为:
(1)分配利润或分配产品;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本准则本条主要规定的是,如果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小企业应当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当如何确定即利润分配的顺序。也就是说,小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本条应用的前提。
同时,考虑到本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尽管是按照规模来划型的,但是还可分为公司制小企业和非公司制小企业。其中,公司制小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小企业的主要形式。本准则以公司制的小企业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进行了设计。因此,在本条还直接引用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制的小企业的利润分配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以当年净利润为基础
小企业当年只有实现了净利润才有可能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小企业的利润分配是以当年净利润为基础。“以当年净利润为基础”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当年实现了净利润。
2.有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前,还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后的余额还可以与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一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二、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的利润分配
有关法律法规不同,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内容和顺序也不同,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的利润分配顺序为: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外资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的利润分配顺序为:
1.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提取储备基金;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中外合资经营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的利润分配顺序为:
1.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提取储备基金;
3.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的利润分配顺序为:
1.分配利润或分配产品;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小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的余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合计作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供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用公式表示如下: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当年净利润—按照当年净利润分配的利润+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
四、小企业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小企业的利润的分配综合如下,同时参见本准则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
一、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减:应付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
其中,“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亏损,则意味着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向下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制小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的利润分配。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是指外资小企业和中外合资小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利润分配。
“利润归还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合作期内以税前利润先行归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小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小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五、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制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核算其当年进行的利润分配情况。
(二)外资小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分别在“利润分配”科目分别设置“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核算其当年进行的利润分配情况。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还可以自行增设“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本条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103本年利润”、“3104利润分配”和“3101盈余公积”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的应用举例
【例7-5】2×13年年度终了,甲公司将各收支科目结转本年净利润。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2 031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10 000
投资收益 164 200
营业外收 867 500
贷:本年利润 14 072 700
借:本年利润 6 298 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4 206 000
其他业务成本 507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0
销售费用 30 600
管理费用 837 900
财务费用 51 012
营业外支出 65 500
借:本年利润 1 907 172
贷:所得税费用 1 907 172
借:本年利润 5 867 51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867 516
【例7-6】年度终了,甲公司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86 751.6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86 751.6
【例7-7】 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500 000
贷:应付利润 500 000
借:应付利润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例7-8】年度终了,甲公司将利润分配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086 751.6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86 751.6
——应付利润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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