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有者权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有者权益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从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共五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定义以及确认和计量。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解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拥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资源,这些资源从来源来看,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1)投资者提供或小企业经营所得;(2)债权人提供。对于投资者提供的资源,就形成了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是本准则必须规范的一个概念和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了规定。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从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几个方面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规定,有关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实质上主要是体现在有关收入上。
本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关于所有者权益要素定义以及构成要求的基本原则,并考虑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定义及构成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相对于负债而言,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所有者权益通常不像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小企业发生减资、清算,否则小企业不需要将所有者权益返还给其投资者。
(二)小企业清算时,负债将优先偿还,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负债得到偿还后,才能得到返还。
(三)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通常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小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一)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小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实收资本;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溢价金额,即资本公积。
(二)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小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小企业的部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所有者权益即为小企业的净资产,是小企业资产总额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的净额,反映所有者(股东)财富的净增加额。通常小企业收入增加时,会导致资产的增加,相应地会增加所有者权益;小企业发生费用时,会导致负债增加,相应地会减少所有者权益。因此,小企业日常经营的好坏和资产负债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和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合伙制小企业,也应当执行本准则,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合伙企业在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上与公司制企业存在不同。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1实收资本”、“3002资本公积”、“3101盈余公积”、“3103本年利润”和“3104利润分配”等5个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解读】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收资本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九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小企业的实收资本作了定义并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
条文解析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实收资本的构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在设立小企业或对小企业增资扩股通常都应当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作出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资的出资比例等作了规定,因此,投资者的出资构成小企业实收资本的部分,有两个充分必要条件:第一,必须要符合投资者之间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必须是构成小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
二、实收资本的计量
实收资本的计量,取决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现金方式出资的计量
现金出资方式包括投入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的,应当按收到外币出资额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当按照其在小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实收资本,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计量
对于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小企业应当区别取得资产的计量和实收资本的计量分别加以确定。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应采用评估价值确定;而实收资本的金额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投资者在其中所占份额来确定,超出部分应当计人资本公积。
三、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于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始终保持相一致,因此应当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实收资本也可以发生增减变动。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本,只要股东会议(但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可。
(一)实收资本增加的会计处理
通常,小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在账务处理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在账务处理上,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如为独资小企业,直接结转即可;如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原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
3.所有者(包括小企业原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小企业应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出资时,借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实收资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实收资本不能随意减少,尤其是法律禁止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从企业抽逃出资。但是,个别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资。小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种:(1)资本过剩;(2)小企业发生重大亏损,短期内无力弥补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资本减少应符合相关条件:
1.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
2.经股东会议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中外合作经营的小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实质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应当减少实收资本,但又不同时减少注册资本。考虑到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并且投资者各方通常都是按照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为了保持小企业的实收资本始终同注册资本相一致,本准则在“实收资本”科目下单独设置了“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下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单独列示,以清晰地反映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已归还投资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按照用利润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1实收资本”等会计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小企业应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股本”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4-1】2×13年2月5日,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甲公司注册资本增加800万元,通过吸收新投资者实现。新的投资者投入现金600万元以及专用设备一台,设备经评估确定的价值为3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000
固定资产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000
贷:实收资本 8 000 000
资本公积 1 510 000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本公积的定义、用途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有时会超过该投资者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超出部分即构成了资本溢价,本准则将其资本公积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小企业的资本公积进行了界定并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进行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所有者享有的资金。资本公积由小企业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其形成有特定来源,仅来源于小企业投资者的投人,因此,与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净利润)无关,不是一个利润实现的过程,而是与实收资本共同反映了小企业与其投资者的之间出资和资本投入的关系。
二、资本公积的用途
(一)资本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
即减少资本公积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的平均汇率折算。
即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但是如果折算后金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超过部分应当计人资本公积,但是在其他期间不会再产生由汇率不同而导致的折算差额。
(二)资本公积不得出现借方余额的情况,即资本公积的结转至零为止。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002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的应用举例
【例4-2】2×13年11月10日,经批准,甲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200万元转增资本。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2000000
贷:实收资本 2 000000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盈余公积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实现了利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等进行分配,既满足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也要向投资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回报。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义。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本条应用的前提。
同时,考虑到本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尽管是按照规模来划型的,但是还可分为公司制小企业和非公司制小企业。其中,公司制小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小企业的主要形式。本准则以公司制的小企业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进行了设计。因此,在本条还直接引用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对公司制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进行了界定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本条的释义,主要是针对公司制小企业而言的,对于非公司制小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
一、盈余公积的采源
盈余公积来源于小企业实现的利润。盈余公积是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相对于未分配利润而言,盈余公积可以理解为限定用途的利润,而未分配利润是未限定用途的利润。
(一)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司制小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1.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础:小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2.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10%。
3.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最低限额: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法定公积金的顺序: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如有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司制小企业任意公积金提取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提取任意公积金的基础:小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2.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比例:公司法没有规定提取的具体比例,而是根据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由企业自行确定。
3.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没有规定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的最低限额。
4.提取任意公积金的顺序: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有权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机构:只能是由小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于弥补亏损
小企业发生亏损时,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了弥补期的例外情形;经过5年期间未能足额弥补的,未弥补亏损应由小企业税后利润弥补;此外,由公司制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转增资本
小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照股东原有持股比例进行结转,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盈余公积是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提取盈余公积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小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它同小企业其他来源形成的资金一样循环周转,用于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实务中,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小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也应作为盈余公积进行会计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单独设置“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二)外商投资小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作为盈余公积进行会计处理,而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设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三)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实质上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权益向外方投资者单方面分配利润,但是根据法律上同股同权的原则,也应同时向中方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是并不直接进行支付,因此,同金额增加盈余公积,用于以后期间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应在“盈余公积’,科目单独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小企业的盈余公积不得出现借方余额的情况,即盈余公积的结转至零为止。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101盈余公积”等会计科目。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分配利润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共同构成了小企业的留存收益,其实质上都来源于小企业实现的利润,是对实现利润的在企业内部的积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小企业实现了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但是,小企业应否就利润进行分配,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何时进行分配,这些问题涉及到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处理问题,应当由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七十二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本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未分配利润的含义
未分配利润是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和其他转入,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使用的利润;二是未限定特定用途的利润。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公司制小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公司制小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三)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实现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小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即净利润)弥补。小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小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账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扣除处理。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103本年利润”和“3104利润分配”等两个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但有3类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在市场公开交易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金融性质的小企业和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最早(2007年)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现适用于上市公司和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
二、会计科目数量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少一些。比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劳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没有体现,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是存在的。
三、会计核算方式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方法简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产减值核算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既不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不计提坏账准备,当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
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即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是借款费用核算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需要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费用,且为构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是计入财务费用。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费用,主要根据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构建,需要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
三是所得税费用核算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将计算和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因此,所得税会计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和确定的所得税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税差异较大,无论是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进而会形成递延所得税。
四是资本公积核算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只核算资本溢价,也就是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即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也核算其他资本公积。
五是营业外收支核算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支的内容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要多,比如,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各种投资损失等均在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内容相比就少了很多。
四、财务报表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且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比较简单。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少了一些基本的财务报表项目,比如,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为,适用范围不同,会计科目数量不同,会计核算方式不同(资产减值核算不同、借款费用核算不同、所得税费用核算不同、资本公积核算不同和营业外收支核算不同),财务报表不同等。不同的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