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资产之应收及预付款项部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供给大家参考!
【准则原文】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定义、构成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特征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如销售产成品或商品、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又如职工因公或因私向本企业借款产生的其他应收款,等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本质是债权。但是,应收款项最终会收到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则是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构成
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可以理解为“别人欠小企业钱,但钱尚未收到”,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预付账款则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预付账款可以理解为“小企业将钱预先付给对方”,但目的是为了取得实物而不是重新收回现金。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在实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
四、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票据的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汇票的付款日期(即汇票到期日)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二)取得应收票据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小企业收到商业汇票以抵偿应收账款,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商业汇票贴现
小企业持有商业汇票,如在票据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现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入称为贴现所得。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时银行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行无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即银行有追索权的,应视同以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因为这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商业汇票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物资
小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人作为被迫索人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迫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商业汇票到期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五、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包括: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价款或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第一,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应收款项;第二,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保证金等。
(二)发生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另外,还应考虑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收回应收账款
小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六、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一)预付账款的内容
预付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
(二)发生预付账款
小企业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当预付货款小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应将不足部分补付,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预付货款大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应收回多余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小企业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小企业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八、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小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发生其他应收款
小企业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九、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和“1221其他应收款”6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6】 2013年2月8日,甲公司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 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 000元;甲公司收到购货单位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 755 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商品已发出, 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00元。两个月后,甲公司按票面金额收回款项,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755 000
贷:应收票据 1 755 000
【例2-7】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外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0 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60 0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商品已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2 0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3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银行存款 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000
【例2-8】2013年3月3日,甲公司根据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向供货单位预付1 000 000元货款的50%。3月26日,甲公司收到供货方发来的原材料,验收无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货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补付剩余款项67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预付50%的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预付账款 1 170000
借:预付账款 670000
贷:银行存款 670 000
【例2-9】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替职工垫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 000元,并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垫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2)扣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 000
贷:其他应收款 5 000
【例2-10】2013年5月10 日,甲公司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向出租方支付押金1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准则原文】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下,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实用,缺点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损失,导致各期利润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面余额而不是按账面价值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法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缺点是对职业判断要求较高,且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这种方法下,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避免了企业虚盈实亏;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但是,由于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能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参照当前的信用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惯例,估计每期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从而确定当期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条采取了与税法完全一致的坏账损失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即直接转销法。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小企业应当予以注意。
一、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
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本准则第十条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
三、坏账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出现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努力收回相关款项,如果确实无法再收回,应将该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扣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坏账损失的金额。
四、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作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包括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别提醒】2012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原会计处理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以贯彻一致性的要求。2013年1月1日建立新账时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2013年1月1日应收账款按照2012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的全额结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方法相同。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711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11】2013年8月2日,因债务人破产,甲公司将一笔20 000元的应收账款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0 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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