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
建造师挂靠安全风险的仍然存在,但是现在人证分离挂靠建造师项目将不会是一种永久的趋势,因为现在政府对于这一个管理越来越严格,比如广东和浙江,对于建造师在项目上任项目经理或者投标,都会需要本人亲自到现场,但是事情总是活的,只要有政策,必然会有对策,因此建造师挂靠的安全风险仍然摆在第一位,建造师挂靠后,请一定要把建造师挂靠的印章收回,这样风险会小一些。
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
随着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最后期限的临近,建造师挂靠的现象也日渐其盛。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网络论坛上,叫卖叫买的吆喝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挂靠,俨然已经形成市场,挂靠的薪酬标准也很具体。
最近,一则题为《建造师挂靠风险谈》的帖子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论坛上悄悄流传。帖子对挂靠的风险作了三点分析,颇为精彩:
风险一:安全风险。这是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现在工程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背了黑锅。不是危言耸听,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最终是妻离子散,偿还终身。此其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二:证书风险。现在虽然注册办法没有出台(建设部已于2007年4月10日公布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记者),但一般注册制度应是两至三年年检一次,如果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例如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国家明令一证只得在一家单位注册执业。
风险三: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建造师作为个人本属弱势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项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挂靠,为了点小钱值不值得? 帖子的作者看来确实是个中高手,对此分析得头头是道。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不挂靠,而是全职担当项目经理,签定劳动合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保护,其间可以提高与现有工作加上挂靠费用同等的待遇作为出任项目经理的条件,以达到期望薪金,避免挂靠风险。
但如果确实要挂靠,帖子又建议大家寻找一家大的企业,其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可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这类企业挂靠风险较小,但薪金较低,一般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较好,完全可以利用其关系回避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的违规现象,比如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注册或者继续教育等操作麻烦会少一些。但更多的是小型企业,而且项目经理的需求量大,其挂靠费用相对较高,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这类风险一般会大一点,因为小型企业一般投入安全生产的力度或者意识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人员配备也不齐全,这个时候大家就要注意挂靠的技巧。
首先,帖子的作者认为不要随便挂,要有选择性的挂靠,就跟找自己的另一半一样,认准了才行,在达成协议之前先要对其在业的口碑、业绩及安全生产的投入作一些深入的了解,在项目管理之前要提出自己对于项目管理的一些看法,比如人力资源的配备,安全资金的投入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去检查一下,如果管理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大,可以提出解除协议,防患于未然。不管怎么样,不要为挂而挂,而要对于社会,对于企业,对于个人,对于业主都要负起责任来。
对于建造师挂靠的行为及其风险,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周兰萍律师,请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
周律师认为:
其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纪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和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均被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的禁止性行为。而早于二○○三年初施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可见,一旦注册建造师违反执业纪律等相关规定,除可能被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格可能会被注销。当然,触犯刑律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为了点小钱,知其不可而为之(有网友称之为对真正建造师的侮辱),起码已经违背了一份应该担当的职业道德,所以还望慎之。至于不可预知的挂靠风险,绝非个人意志能够左右,望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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