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申报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注册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原有注册申报系统及纸质材料的报送,并启用新版的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注册系统)。现将我省使用新注册系统后注册申报及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程序
1、在辽宁省域内,满足申报要求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可通过登录新注册系统个人版认真填写注册申请表信息(含一寸免冠照片),并确认注册信息真实、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企业版。
2、聘用单位凭企业身份验证锁登录新注册系统企业版,查看并核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注册申请表。注册师本人、聘用单位负责人在注册申请表上手写签字,聘用单位加盖公章后将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所需的其它材料一并扫描上传,确认上传的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市级管理版。
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携带注册申请表原件及新注册系统企业版上传的其它申报材料原件,到聘用单位所在地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审核。
3、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登录新注册系统市级版,对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提交的注册申报材料原件及网上数据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提供的注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省管理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满足符合本专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一寸免冠照片;
(3)学历证书;
(4)资格证书;
(5)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执行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申请表》;
(2)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新聘用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4、聘用单位更名
聘用单位更名所需上传的材料: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5、姓名变更(已注册人员)
姓名变更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申请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共治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满足该专业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增项注册。
申请增项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增项专业取得的资格证书。
7、注销注册
申请注销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销注册申请表》。
8、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重新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一寸免冠照片;
(3)学历证书;
(4)资格证书;
(5)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9、注册证书遗失、污损补办
因注册证书遗失或注册证书污损的,可申请补办。
申请遗失、污损补办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遗失、污损补办申请表》;
(2)因遗失注册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市级或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必须写明注册师姓名、聘用单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号);
(3)一寸免冠照片。
三、注册证书或防伪贴的领取
注册证书或防伪贴的领取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自取;二是选择快递邮寄。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在新注册系统企业版中,申报相应注册时,在“证书(防伪贴)领取方式”一栏,点击设置,可自由选择证书(防伪贴)领取的方式。
选择自取的请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二楼住建厅窗口);选择快递的请仔细填写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快递收费采用到付方式。
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防伪贴仍在聘用单位所在市建造师管理部门领取。
四、初审与审批
1、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注册上传的材料,对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提供的原件及网上上传的电子数据认真核查,确保上传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当场补正。
对初审不符合注册申报的,在新注册系统上写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其网上数据退回,同时将原件返还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对初审合格的,应在新注册系统上将其网上数据上报至省级,同时将注册申请表原件留存,其它原件返还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初审部门将数据上报至省级,即视为初审通过。
2、省管理部门在新注册系统上接收到市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后,即视为省级受理。经省级审批通过的向申请人下发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防伪贴。省管理部门将不定期按比例抽查申请人注册材料原件。
3、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网上数据报至省管理部门。省管理部门自网上接收到数据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成。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污损补办的,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网上数据报至省管理部门。省管理部门自网上接收到数据之日起,5日内审批完成。
五、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服务于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新注册系统减少了网上上传的相关材料,因此注册师本人及聘用单位负责人在注册申请表上的手写签字,即视为对注册申请表所填内容及申报注册涉及的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
2、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申报各类注册时,未经注册师本人同意,聘用单位不得擅自向市建造师管理部门上报注册申请。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及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注册的将不予受理审批。
3、2017年7月21日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启用新的注册申报系统。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于2017年7月20日停止接收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纸质申请材料。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于2017年7月14日起对经原注册系统上报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退回聘用单位上报的数据。2017年7月20日前经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省级的,仍按原注册审批要求办理。2017年7月20日省管理部门将全部退回原注册系统上报的数据,并请初审机关及时将省级退回的数据退至聘用单位。
4、对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身份证号发生变更或初始注册、重新注册时系统提示没有该人员信息无法登陆系统的,请将注册师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已注册人员身份证号涉及年、月、日变更的还需提供注册证书原件,以上材料报送至省管理部门。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为距申报材料日期近三个月内的方为有效。
6、新注册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修改不再需要省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企业修改信息后在线更新即可完成。
7、新注册系统将与继续教育数据对接,注册申报条件需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若无继续教育学习将不能申报注册,待继续教育完成后,方可登录系统办理注册。
8、有关新注册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88381873、010-88381891、010-88382515。
【2017年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申报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