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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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我出口公司与某马来西亚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马来西亚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公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目的港均为马来西亚槟城。 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宁波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南京和宁波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析: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运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被装上同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英国开来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12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该出口货物于2012年4月9日装船,提单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问,银行拒付合理吗?为什么?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分析:银行拒付合理,因为出口商“逾期交单”。虽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交单时尚未过“有效期”),但是信用证中又规定了一个“交单期”,即:提单日期后15天交单,因为提单日期为4月10日,交单期15天,因此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4月25日。但是,出口商在4月28日才将单据交到银行,显然已经逾期三天了。在遇到此情况下,该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为商业信用,如果国际市场风云突变,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或希望少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少收汇甚至收不到汇。
3.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装载探索号轮上。轮船自装运港厦门启航不久,进口商获悉载货船舶因遇风暴在海上触礁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进口商,要求其支付货款。问,进口商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分析: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风险转移至买方且买方取得全套单证后,即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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