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考点整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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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
一、汇票的抬头的写法
限制性抬头“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 这种汇票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
指示性抬头“pay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o”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 bearer”/“pay holder”这种汇票不需背书即可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
例:(05年试题)
1、一张商业汇票上的收款人是:“仅付给ABC有限公司”(Pay to ABC Co.,Ltd.only),这种汇票不能转让。(是)
2、汇票的抬头是什么?有几种填写方法?
3、(08)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 A )
A.指示性抬头 B.限制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二、汇票的付款期限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主要有五种:
? 见票即付:at sight
? 定日付款:on Nov.15,2003 于2003年11月15日付款。
?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 出票日期后30天付款
?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
? 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提单签发后30天付款。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 )的远期汇票对收款人最为有利(2005年6月)
A.出票后30天付款 B.提单签发日后30天付款C.见票后30天付款 D.货到目的港后30天付款
答案:B
三、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它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3、根据承兑人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2)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4、按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它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它是指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四、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
本票 |
汇票 |
本质不同 |
1、允诺式票据 |
1、委托式票据 |
基本当事人不同 |
2、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 |
2、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主债务人不同 |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 |
3、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 |
份数不同 |
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 |
4、一式两份或多份 |
有无承兑不同 |
5、无须承兑 |
5、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
五、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
支票 |
汇票 |
提示期限不同 |
1、10天 |
1、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 |
用途不同 |
2、支票用途是结算 |
2、汇票用途既可以是结算,也可以是信贷 |
付款期限不同 |
3、支票是即期付款,流通期限短,不需承兑 |
3、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
可否止付不同 |
4、英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止付 |
4、汇票无止付的规定 |
例:(05年试题)支票的当事人和付款时间分别为( B )
A.三个当事人。即/远期付款 B.三个当事人。即期付款
C.两个当事人。即/远期付款 D.两个当事人。即期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
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
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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