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要点
关于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书、产地证等。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号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2.航空运输装货单。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四、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九)款的规定要求。
(二)对海运出口的货物,要用海运提单进行单证备案。因拼箱而无法取得海运提单的,也可用货代提单进行备案,但必须在货代提单上加盖货代公司公章,同时在报关单上注明为拼箱业务。
(三)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四)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中运输单据上的发、收货人、提运单号、船名航班号、品名、数量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内容应相一致。对运输单据上的发货人为非本企业,或收货人非外销合同签订人的,应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五)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六)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八)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若外购的出口货物由供货方运送至出口口岸的,应提供购货合同和供货方支付运费的发票复印件;若利用本企业运输工具自行运输的,应提供相应凭证,如过路、桥收费单据。
(九)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五、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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