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导语: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10月30日,家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的张先生与小区保安起了争执。
当天上午9点多,张先生开车外出,经过小区大门时,物业放下道杆,要求其缴纳2014年至今的停车费。张先生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一个多小时候后,在警方的协调下,张先生得以出门。当天中午12点左右,张先生的妻子下班开车回家,又被保安堵在大门口不给进。
张先生认为,进出小区是业主最基本的权利,物业无权不让业主进家门,他保留追究物业公司不当行为的权利。同时,张先生质疑,小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那么,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有效呢?
业主质疑
签订物业合同的.日期是2014年8月8日,可物业拿执照的日期是2014年9月30日,获得暂定三级资质的日期是2015年6月1日。这合同有效吗?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愿交纳停车费的原因,是因为他认为物业资质不合法。张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8月8日,小区业委会引入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小区。近期,在小区业主要求下,该公司将其成立日期、服务资质和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公示。
从公示的材料中,张先生发现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4年8月8日,而物业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却是2014年9月30日,由此,张先生质疑,该物业公司在未依法成立之前即签订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呢?
张先生还发现,该物业公司在2015年6月1日才获得由住建部门颁发的暂定三级资质,由此,张先生再次质疑物业公司在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如何依法提供物业服务,如何保障物业质量?
物业回应
因公司名称变更,导致执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业主的质疑是误会,蓝庭物业公司经理王南庭表示,张先生的质疑是误会,他曾于2009年注册过一家名为业豪的物业服务公司,此次只是更名。王经理还表示,他正与张先生协调处理交费事宜。
小区业委会主任左彦章也表示,蓝庭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前就存在,2014年9月30日才拿到工商营业执照是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至于变更原因他表示不清楚。
“我们签订的合同在街道都有备案,是有据可查的。”左彦章认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业主应该缴纳停车费。
律师说法
物业无权阻拦业主进出小区,至于业主是否需缴纳停车费,律师有不同看法。对于张先生的质疑,律师是如何评价的呢?记者咨询了两位资深律师,他们的观点也有所不同。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田竹律师表示,张先生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有问题,可以与小区业委会交涉,而非与物业直接发生争执。如果张先生对物业服务无异议,那么自2014年8月8日,物业进驻小区之后,物业公司确实提供了客观的、具有劳动价值的服务,从服务有偿的角度讲,张先生应该缴纳自2014年8月8日以来的停车费。对于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服务合同有问题一事,张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唐卫东律师则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成立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从法律角度讲,张先生有权拒交停车费。不过,唐律师也表示,物业公司确实提供了物业服务,从情理角度而言,又有给予一定费用的要求。
对于物业公司将业主挡在小区门外的做法,两位律师均表示此举极为不妥,业主进出小区是业主最基本的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也无权剥夺这项权利。此外,两位律师建议,业委会作为业主的权利维护者,应该对出现的矛盾做出进一步澄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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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及江苏省有关物业企业管理资质的法律法规,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三级资质为物业企业起步资质,而暂定三级则意味着其物业从业资质的有效期只有一年,在一年到期前三个月,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三级资质,取得正式三级资质后才可以继续经营物业管理项目。
根据国务院2003年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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