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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须知
2017年5月1日新出台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的成立、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新版的新版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业主应该知道些什么呢?
业主大会这样组建
根据《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七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拟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前款规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用部位、设施的用途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的组建和作用
业委会怎么组建,有什么作用呢?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质询;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拖欠或者拒不缴纳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组织、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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