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九章九十三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其他管理人等进行规范和规定。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针对该《条例》中百姓最关心的相关内容,该《条例》首次将物业管理中部分违规行为纳入法律范畴,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等违规将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推进,物业矛盾日益增多,相对的却是业主委员会成立较少。据统计,全疆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为14.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业主委员会的大量空白造成委托物业企业管理中一方主体的缺失,使得业主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尊重,随之出现大量的物业管理矛盾和社会热点,如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交付质量责任的纠纷、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的纠纷、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纠纷、小区地下停车位和停车场权属与收益的纠纷等。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制度设计规范物业管理、从根本上预防并解决物业矛盾纠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多种矛盾纠纷有了处罚标准
《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违规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相较于以往,这样的处罚措施更加严格了,针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有了处罚标准。
物业用房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除了处罚条款,《条例》中对小区交付时应配备的配套设施进行详细规定。
如《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方便业主、满足物业管理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除老旧住宅区外,总面积不应少于三百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分处设置的,单处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
业主享有车位优先购买和承租权
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总量少于业主总数或者需要数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明确取得车库、车位的方法。
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新增需要的,应当优先满足。
《条例》相较于2011年我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所适用范围更广泛了,对各个主体需负的责任有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尤其是法律责任方面,促使物业管理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