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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4-07-17 13:15:45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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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协商议定服务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建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并公布。

  4、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1、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及《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约定,报当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根据《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及《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三级标准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

  4、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照《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通过现场核实服务内容、业主问卷调查服务质量、综合打分评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约定等级的,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相应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认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小区概况,物业服务内容明细、服务承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等。

  2、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

  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晋中市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提供晋中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4、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文件,以及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计费方式。

  1、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

  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运行费用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不得有利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进行测算,充分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经与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议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按年度计收。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设置公示栏,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公布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所在社区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上述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加价、加量向业主收费。代收手续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设有规划专用停车场(位)的,可按照《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向业主或车位使用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车位使用人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未列入住宅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或在小区内道路、空地上设置停车位并收费的,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收费收入要单独列账,开支范围除支付必要的管理成本和税费外,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或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具有非住宅产权的独立车库,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费收入要单独列账,开支范围除支付必要的服务成本和税费外,所得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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