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的住宅小区,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组团、商住楼宇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划分住宅组团,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要求;
(三)对辖区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评比;
(六)负责核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市辖区房产管理局是其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业主、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管理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负责与居委会共同召开组团化第一次业主大会,指导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评比和宣传等,积极抓好开展现有小区的整治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成立的初审工作。
四、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每个住宅区应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住宅区内设立的居委会,可与物业管理企业合署办公,居民委员会在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下配合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居委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不超过三名成员的生活补贴。
九、凡新建住宅小区在建设时,必须建立相应物业管理机构,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在辖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已建成的小区以及重新划定实行组团化物业管理区域.由辖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组建业主委员会。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城区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积极推行招标形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定期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无上岗证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受业主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环境卫生的保洁和园林绿化;
(三)有偿保管车辆,维护治安秩序;
(四)制止在小区内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