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房屋闲置时也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住宅改变使用用途时应按改变使用用途的性质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据本细则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321号)及其它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