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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 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徐价服[2010]190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新建多层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0元。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
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房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别墅等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第六条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经房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七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及年检费、二次供水运行的维护费和水箱清洗费应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测算,不得再单独向业主收取或者分摊。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按计量表合理、公开分摊收费,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九条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第十条 为保证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在业主装饰装修时,业主选定的装饰企业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装饰企业签订装饰期间的服务协议,告知装饰企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约定服务事项、装饰装修服务费等。装饰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向装饰企业收取不超过1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可收取不超过2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收取了装饰装修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押金、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小区停车服务费分为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和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小区收费停车场必须是经规划许可,实施专人管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的指导价为:地上停车场(位)最高不超过30元/辆67月;地下停车场最高不超过40元/辆67月。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在不影响公共消防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划定的停车线(位),停车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收费。协商不成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不得强行收费。
对进入小区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加收1元/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10元/辆。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未实施招投标、价格备案或核准的情况下收费。
第十三条 市、区价格、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管,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对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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