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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

时间:2018-04-29 16:56:25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

  《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2005年8月22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业主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愿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模式。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和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部分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规范和指导。

  (三)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所耗电费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合理分摊,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另行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商定收费标准后,经业主大会批准执行,并按程序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名单;

  (五)申请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专列,不得计入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费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物业服务费。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利用车库、地下室、储藏室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与业主生活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可按月收取,也可双方合同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至少一次向业主大会公布物业费用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和收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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