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资格

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时间:2024-08-18 20:14:27 出版资格 我要投稿

2016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2016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1.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2.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3.委托印刷的书刊上要刊载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或刊号,出版日期或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1.印刷企业受委托时,须验收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报省局备案;省以外的,要报那个省省局;

  2.印刷复制单位应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3.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1)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2)非法进口的;

  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6)侵犯他人着作权的。

  二、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1.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开具委托书并盖章后,须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委托书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成复制之日30日内,向省局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和样品;

  3.出版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并保存两年。内容包括开具时间、制品具体节目、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二)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规定:

  1.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以及着作权人的授权书。

  2.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复制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复制音像制品。

  3.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保存2年)

  4.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不得自行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5.蚀刻SID码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规定:1.委托有许可证的复制单位并订立合同;2.提交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由省局核发,开具后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委托书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规定: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时;,须签合同、验委托书和着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2. 复制单位应当保存所复制的制品的电子出版物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3.蚀刻SID码

  四、光盘类出版物的SID码

  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如:IFPI R200,经过审核的复制单位才有此码。

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共同性规定:

  1.国家实行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2.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5.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总发行的规定

  1.出版单位拥有本出版物总发行权;

  2.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总发行业务。

  3.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共同性

  1.进货合法,不改版权页;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活动;

  2.不得超出核准梵文、地点;许可证在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

  3.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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