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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居住区规划的作用
导语:人是环境的主角,让建筑与人对话,引人公园、广场成为市民交流联系的空间,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阳光、绿地、清新的空气、现代化的公共设施、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这种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环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城市面向21世纪的规划和建设的目标。
居住区是构成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城市和社会的缩影,其规划与建设水平,反映着居民在生活和文化上的追求,关系到城市的面貌,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主要标志。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泛指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是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规划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居住区规划是满足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务、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综合性的建设规划,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序和安宁。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宅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而住宅小区规划又是带动住宅产业发展的龙头,其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带动住宅产业中其它相关部门的发展。住宅小区规划也由配给制的住区规划向科学的需求和市场导向性规划转变。因此,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建设,营造出高质量的居住生活环境,可以更有效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并且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住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总之,搞好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提高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住宅小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的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我国城市规划工作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主要研究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其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因此,总体规划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而详细规划则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作为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的主要内容之一,住宅小区规划必须根据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小区内各项建设做好综合的全面安排。此外,由于居住区是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居住空间是城市空间的延续,其存在和运行均不能离开所在的城市,因而小区规划过程中还应该依靠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所在城市居民的文化、经济生活水平,居民的生活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等条件,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住宅小区的类型由于建设条件,所处位置或住宅层数等的不同,住宅小区可分为不同类型。按照小区建设条件的不同可分为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城市旧住宅小区改建。新建的住宅小区一般易于按照合理的要求进行建设,而旧住宅小区改建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有的布局混乱,需要调整;有的具有传统的城市格局和建筑风格,需要保留和改造。一般说来,旧住宅小区的改建相对新建住宅小区要困难得多,如在实施过程中,要解决居民的动迁、安置等问题。按照小区所处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和独立的住宅小区。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在用地上是城市居住用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住宅小区内设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这类小区在建设管理、生活供应及居民的工作、学习、休息等方面都与城市有密切的联系。独立的住宅小区一般是专为某一厂矿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而建,因而居住对象较单一。这类小区多远离城市而与城市交通联系不便,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面积往往较大,小区内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定额指标都比城市内住宅小区有所增加。另外,还有一类独立的住宅小区建在城市外部自然景观环境较好的地段,建设标准较高,多为低层住宅区或别墅区,区内居民就业在城市内部,来往交通靠私人拥有的机动车,此类住宅小区在居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也与城市存在较密切的联系。此外,按照小区内住宅层数的不同又可分为低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小区或各种层数混合修建的住宅小区;按照小区内建设标准的不同可分为普通住宅区,高级公寓住宅区,别墅住宅区等。
住宅小区规划的基本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是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务、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综合性的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一般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使用要求。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的使用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生活舒适便利的居住生活环境。住宅小区各项用地布局要合理,要有完善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有道路及公共绿地。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组成和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要求,住宅小区内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设计合理、造型多样、舒适美观的住宅类型;为方便小区居民生活,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及其分布方式,做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齐全,设备先进,布点适当,与住宅联系方便;为适应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小区道路走向及道路断面形式,步行与车行互不干扰,并且还应根据住宅小区居民的需求,合理确定停车场地的指标及布局;此外,规划还应合理组织小区居民室外休息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创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2.卫生要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满足居民对卫生方面的要求,即为居民创造有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无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住宅小区内要有规划设计完善的给水和雨水、污水排放设施,有煤气及集中供热系统,保证住宅小区内空气新鲜,水质清洁,无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小区内住宅布局要保持合理的间距及走向,以利于获得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或防风条件,并能有效地防止噪声污染;此外,住宅小区规划中要有较大面积的公共绿地,以达到改善小气候,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噪声等要求。3.安全要求。住宅小区规划应满足居民对安全方面的要求,对住区居民日常居住的安全以及防止火灾、地震、人防等方面有较周密的考虑,创造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住宅小区规划住宅院落空间布局时,要把居民对安全的需求充分予以考虑,以合理的住宅院落空间布局为居民提供充分了解和相互熟悉的机会,并且便于居民对邻里之间进出的陌生人进行观察与视线跟踪,使居民共同担负管理和监视环境的责任,有效地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程度。此外,住宅小区规划还要能够适应那些可能引起灾害发生的特殊和非常情况,如火灾、地震、空袭等。因此,必须对各种可能产生的灾害进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的防水、防震构造、安全间距、安全疏散通道与场地、人防地下构筑物等作必要的安排,使规划有利于防止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危害程度。4.经济要求。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在满足居民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建设造价并节约城市用地。为了满足住宅区规划和建设的经济要求,要善于运用各种规划布局生活,为住宅小区修建的经济性创造条件。5.美观要求。住宅小区规划要满足居民对居住环境美观的要求。实践证明,位于高质量的优美住区环境中的住宅往往更吸引购房者的关注。因而住宅小区应结合地形地势特点及小区外围城市环境,创造富于特色的城市景观。小区规划中除了要求设计者注重住宅与公共建筑单体的设计,更应充分考虑建筑群体空间的组合,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结合,各类绿化的配植设计以及小区外观色彩的和谐统一,从而塑造优美的住宅小区整体形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广大居民在解决了住房问题之后对住区环境美观的要求将愈加强烈。所以,适应居民的这种要求进行住宅小区规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专门制订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性规范,而是从构思到方法、由原则到指标均基本套用前苏联的有关模式。在使用过程中,也曾结合我国实际颁布过一些规定,如在1980年原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对居住区、小区某些指标作了具体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经济的突飞猛进,原有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现为:1.没有完善的、统一的居住规划设计的技术性要求与准则,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难以得到保障;2.无有关技术性控制,难以控制开发建设中更改规划设计的随意性;3.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所提的新要求;4.解释不一,计算口径不同,难以审评并缺乏可比性。为加强城市规划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促进规划水平提高和技术进步,国家计委于1986年下达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任务。1987年7月,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担任主编,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主要参编,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常州市规划局和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研究所共同参编,并成立了由以上10个单位参加的编制组和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参加的编写组(即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编制工作。1993年7月由建设部批准发布,并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目的,就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应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将居住区规划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纳入以技术法规为指导的轨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1.全面适用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这是因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其完整的规划体系与规划设计的整体内涵,它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设规模相适应,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以满足区内居民衣、食、住、用、行的基本需要。对新建区而言,由于除现状地形外基本无其它条件制约,基本具备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居住区的规划内容、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和定量的有关标准进行完整的居住区规划设计。2.基本内容适用于旧城区居住人口聚居地的改造规划。旧城区是城市的发源地,并因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地物制约,改造规划涉及方方面面,问题多,难点多,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规划前提条件各异,全面制定旧城区改造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限于时间和人力,本规范仅对旧城区改造中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日照标准、绿地指标等等。其它相关的基本内容应在遵循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城市旧城区的实际灵活使用。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原则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住宅小区规划的内容 住宅小区规划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确定住宅小区用地位置、范围(包括改建范围);2.确定小区规模,即确定人口数量和用地的大小(或根据改建地区的用地大小来决定人口的数量);3.根据住宅小区建设及开发单位的要求,拟定住宅小区居住建筑类型(包括单身宿舍)、层数比例、数量及布置方式;4.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开发单位的要求,拟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数量(包括用房和用地)、分布和布置方式;5.根据《规范》相关规定拟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6.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共绿地、体育、休息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7.拟定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拟定住宅小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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