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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时间:2024-08-18 08:50:19 城市规划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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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导语:  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

  1  城市设计导则问题的缘起

  18世纪下半叶,随着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逐渐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是一种强调总体协调、彼此相关而不突出个体的政策过程取向。

  但具体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如建筑设计或是小范围的外部空间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份设计书、一笔资金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属性上,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及其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整体效应与彼此间的联系,是一种有突出个性的工程产品取向。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去指导微观的项目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节,并直接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作为两者间的“减震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传统城市设计主要与“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关。人们通常认为,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应该是具象的建筑效果图和明确的建筑高度、层数、楼地板面积等数据,而事实上,现代城市设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美“的问题,而越来越扩展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仅有物质形态的具象内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态等无形层面的内容。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传统管理手段无法表达的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连续渐进过程:一方面,建设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涉及无数的决策者、设计者、开发商与施工人员;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异常迅速,瞬息之间,开发商变了,设计师变了,经济条件变了,建筑思潮也变了,而这些变化因素又必然会引发建筑高度、形状、位置等的变动,所以最终的建成场景与最初的设计图纸相比往往是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硬性的指标和与其相关的终极式效果图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价值,而真正陷入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窘境。

  于是在现代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研究出城市设计导则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顾名思义,导,乃引导、启发之意;则,为规则、榜样之解,故而,导则既是行为的先导,又是遵守的法则。本文以下仅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论述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进一步阐明其与城市建设的内在关系。

  2  科学的技术观

  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设计导则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约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内容、分类与特点。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对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立面的条例规定,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即建筑使用类别、容积与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于城市的快速生长,人们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环境品质受到威胁,于是将城市设计的理念纳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规则,而其中增加的“奖励分区”办法(每提供一定数目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可获得一定的建筑容积率作为补偿)就是导则的雏形。以后,人们又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街道景观、建筑立面、铺装、广告等的导则,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城市设计的操作工具。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与城市建设中,人们往往将导则的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局部地段与局部要素设计,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等同,具体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控规主要反映物质形体的内容,大体涉及地块范围、性质、布局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说主要是对二维平面的控制,尽管其也有对建筑容积率、高度等三维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于具象的物质形态而较少考虑人的因素;导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使之反映、支持人的活动。从工作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规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控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只有通过导则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实施的质量。从表达方式看,控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标与图表,如现状用地构成表、地块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细表等;而导则则是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以停车为例,详规中只明确地块的停车数与出入口方位,而导则的表达为:沿街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街区内部次干道、广场等共同组织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开敞停车区域内部造景面积不得少于5%,场内造景体必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免被撞伤损坏。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可以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者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

  从尺度上看,可以分为城市级、分区级与地段级三种,城市级导则具有政策取向的特点,一般作为城市总规的一个分支,研究开放空间、生态、文化等方面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内容,不单独列出;分区级导则是导则研究的重点,其对象是相对独立的街区,主要考虑与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景观、生态及街区内的特别领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体协调;地段级导则是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它是在分区级导则指导下由城市设计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设计开发项目提出的个性规定,常见的如为建筑师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要点。

  此外,导则尚有多种特殊形式:指令性导则,即无条件必须执行的规定,文字表达多为“应”、“应该”、“必须”;选择性导则,即为设计人员提供一种选择权,文字表达多为“宜”、可”、“适于”;奖励性导则,即达到某一标准可获得某种额外的收益;定性导则,即提供一个选择范围,具体操作由设计人员在此范围内自行安排,如不规定明确的容积率,而指明项目需要的日照数量,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设计与标准进行换算,得出不同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从导则的运作看,其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城市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其间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这种约束又不是对具体建筑物的描述,因为这个阶段的具象设计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楼。所以导则只是起引导作用,其功效类似于弹性的皮筋,在形变许可范围内可以任意变形,导则关心的正是这个形变的范围,而不是形变的内容,因而,导则并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创作源泉,即一种“松弛的限定”与有限理性。如历史上美国匹兹堡(Pittsburgh)某地区曾有这样的设计规定:任何办公大楼(群)设计必须尽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广场及盖特威中心广场等的日照。正是这一条例使得该区PPG工业总部大楼设计者——著名建筑师菲利普·约翰逊改变原先设计,将建筑从广场南边移至广场两侧。可见这种非具象的规定可以引导建筑设计,保证环境品质。

  所以, 把握好一个形变“度”的问题,导则确实可以做到“只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物”。正如林钦荣先生在《都市设计在台湾》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使最坏的设计产生”。

  3  科学的自然观

  人类生活的外部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天赋自然(没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与自然作用的产物)和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三大部分,这里将其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而这个环境的特质在于“存在”与“演化”的统一。环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阶段就是现存环境的最高层次。可以认为存在是环境在空间的积累,体现其空间属性,演化则是环境在时间进程中的积累,体现其时间属性,这就是环境的时空观。导则要想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环境的矛盾,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面对环境在空间范围内的展开,导则将其中的各个元素以统一的标准组织起来,形成功能化的、有审美属性的整体。以一个地区的开发为例,开发商可能有成百上千个,每一个开发商就是一个开发要素,他们的共同开发形成一个开发层次。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利益与想法,若不加以约束任其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各自为政,支离破碎。所以导则事先为这个层次制订出共同的行为框架,以保证在总体统一大前提下的创作发挥。历史上美国纽约下曼哈顿地区的炮台公园(BatteryPark)开发方案,就是在拟订导则的控制下,由数家开发公司以土地租赁方式,分区开发,最终完成的成功案例。

  一般地说,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时间的推移会导致每一种城市设计导则都会有自己一定的使用年限,即时效性。在这个时效范围内,虽然设计子项目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分处不同的历史阶段,但仍然可以通过导则的弹性控制,形成地区的总印象与总特征,保证短期过程的高质量。同时,导则本身也有随时间进程而不断调整补充的需要,新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不断渗入原有导则,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与传统的“终端式”设计成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事物的演化并非一个闭合的圆圈,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先前循环的最高点将成为后续循环的起点, 所以导则不强调得出终极式结果,而是依据各种反馈渠道,不断调整,保持与城市发展和建设需求的同步。

  纽约市分区管制中开放空间规则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61年,规则规定建筑若设置沿街广场,最大楼地板指数可达18,于是广场增多。但过多的广场又破坏了道路的延续性,因此几年后改为建筑若提供室内公共空间,最大楼地板指数可增至21.6,接着又因为建筑高度增加对采光不利,1961年又进一步改为建筑高度与形状依据日照曲线或是否遮挡日照而定,只要符合新的采光标准,就可获得批准。

  4 科学技术方法论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的哲学概括,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尤其是其制订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系统论的实质在于“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对于导则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层面,即制订导则所依据的学科内容,不仅是纯粹的建筑学知识,而是各种被传统学科分割开的多门学科的有机贯穿,如规划学、交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等,它们与城市设计一起形成了一种互有交集的半网络结构,而不再是简单的包含或不包含的树形关系,在这个半网络结构中,城市设计成为一种贯穿所有相关领域的“环境观”与共享的“价值观”。正因为其采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导则才能对本不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内容,如文化、心理、精神等加以研究,并使之达到工程技术应用与管理的水平。二是纵向层面,即在某一具体导则制订过程中,以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为指导思想,使自身的个案与之契合,即整体着眼,部分入手,彼此协调,从而制订出一套“既使整体优化,又不使局部损失过大”的方案。

  控制论(Cybernetics)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导则的循环与反馈机制。前已阐明,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并非终极式的设计成果,因为城市设计目标相当复杂,所以导则只是一种“有限理性” 的阶段性结果,并以此作为后一次发展、完善的基础,如此永续循环。那么这个循环的关键就在于反馈机制,即将输出部分转引为输入,再对输出过程产生影响,导则的制订过程中,反馈机制有二:一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前的多元参与过程,其间专业人士与决策者、跨学科组织以及公众协商讨论,从而使导则在实施前就可以纠正一些错误与偏差,完成阶段小循环。二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后,通过使用状况的反馈或是设计审议制度,修改原导则产生新导则的过程,此次反馈可以调整实际情况与希望状态之间的差异,实现阶段大循环,从而使导则在制订的全过程中都具备自我修复的能力。

  一切不同质的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可以产生“耗散结构”,上文提到导则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说明其具备这样的特点。产生“耗散结构”的关键在于系统的开放性,因为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减熵增序,实现自组织过程。导则制订过程中的“多元参与、双重决策”过程使之具备了这种条件,它包括由上而下的政府决策,同级跨学科组织的多方论证补充和由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最后由专业人员协调统一。正是通过这种多渠道的自由论证,相互交流,才能找出符合各种阶层利益的契合点,实现系统的动态平衡。

  5  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运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腾飞阶段,这必将导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198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14%,1995年猛增至29%,全国城市建设中掀起轰轰烈烈的“创建热”。由于城市化进程初期的无序性及缺乏科学指导,因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甚至是灾难性后果:人口激增、农田退化、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于是,人们提出“既有现代化设施,又要和大自然融合,创造人类适宜的未来居住环境”的口号。一方面,城市决策者意识到城市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品质优良的城市环境,“环境意识”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逐步由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向交往、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迈进。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逐步从西方系统引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此进行探讨,并初步形成我国的设计体系,而近年来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国内外招标与项目研究更是促进了我国城市设计水平的提高,这一切给导则的运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导则在我国的运作尚处于探索性的起步阶段,但已得到重视和关注。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正在组织有关导则的编制规范问题;部分城市建设项目已经编制了实施性导则,如北海市的“美化工程”实施导则,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深圳市的城市设计指引,徐州市的城市设计图则等;此外还有许多城市正处于导则的制定、筹划过程之中。从越来越多的关注不难看出,人们对导则的有效性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

  导则的整体运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城市设计在我国建设阶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从编制到审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编制的方法、内容、深度没有定论,即使编定成型,有关部门也无法审批。同时,导则等城市设计成果的法制化过程也不完善,相关单位还没有意识到导则也是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城市设计的良性循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法令的扶持,以城市设计制度与审查许可制度等法律形式强力推行。所以,城市设计及其成果的规范和法制化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导则运作系统的开放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作风在中国管理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领导的一个指示、甚至一句话往往就成了超越一切的“定音锤”;同时,不少决策者注重“短期效应”与“业绩观”,忽视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因而经常发生不考虑实际社会、经济与自然气候条件的盲目建设之举。

  再则,现阶段我国设计师主要是为决策者与业主服务,组织跨学科专家与广大群众参与决策在很多地方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一个座谈会,几张调查表,仅此而已。于是反馈渠道形同虚设,系统开放性大大削弱,自组织过程不复存在,导则与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出一辙。因此,我们的任务在于提高系统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保证多元决策、尤其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设计标准多重性的问题。

  城市设计的普及教育也刻不容缓,因为它不仅可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审美素质,激发参与意识,还能成为设计成果维护的基石与合理开发的资金来源。

  不仅如此,现阶段普遍存在着导则设计部门与规划管理部门脱节的现象,往往是各成体系,互不相通,所以操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而实际上这两个部门从设计一开始就应该紧密配合,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导则制订前,以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原则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构思。二是导则制订过程中与规划部门的双向磨合过程,即在城市设计初步成型的基础上,规划部门研制调整规划的经济技术指标,经量化再反馈给设计导则,同时加入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三是导则制订完成以后,规划部门根据导则的管理监督过程。只有这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将设计与规划融合起来,保证导则的实际运作。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导则对于我们今天开展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思想,而且通过对人行为心理和城市环境空间属性的研究,能够找出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种集团利益的有效契合点,以富有生长弹性的规定作为项目实施的行动构架,进而为管理部门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支持。虽然今天人们对它的研究刚刚起步,其运作过程亦遇到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与实践,必能进一步提高对它的认识与理解,适应当前城市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阶段的需要,并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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